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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洪銘揚

謝育澤陳海瀅蔡金蓮被 告 吳松麟

沈芳如文智和詹益宏吳並修

陳東豐張辰鐘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張辰鐘(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重訴第2號案件審理中)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張辰鐘與其餘被告吳松麟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張辰鐘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