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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侵附民上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少廷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王可文律師吳勇君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AW000-A109169(姓名年籍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AW000-A109169A(姓名年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少廷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