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00000-0000000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A
00000-0000000B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易聰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上訴人雖於書狀內敘明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7條(現行條文為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徵諸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法上訴,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無理由,亦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35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已在刑事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原告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經第一審刑事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則刑事與附帶民事訴訟併行上訴後,第二審刑事法院如認上訴無理由,自應併就該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駁回上訴之判決,已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移送民事庭之餘地,是上訴人前揭所請礙難准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又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