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5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春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5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有罪部分,撤銷。
曾春無罪。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原審判決判處被告曾春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有罪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又公訴意旨另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亦有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此部分業經原審不另為無罪,而此部分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尚非本案上訴範圍,是本案上訴審理範圍為被告附表一編號1所示有罪部分,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新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竟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在未經詳加查證之情形下,以臉書暱稱「曾詩影」,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臉書社團內,發布附表一編號1所示影射「國安感冒液」可治癒新冠肺炎病症等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因認涉犯違反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偵時之供述、被告於臉書社團上以「曾詩影」名義張貼訊息之照片及被告於LINE群組上以「聖主曾春」名義張貼訊息之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供稱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臉書社團,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犯行,辯稱:我所述完全沒有不實,我在執行大天命、救世,恩賜聖國安感冒藥可以預防新冠肺炎,就是卡在喉嚨的時候就可以把病毒滅掉。我自己有感冒,尤其頭痛,喝了都可以治癒。我沒有收人任何錢,也沒有人受到任何傷害,我沒有犯罪等語。經查:
(一)按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關於處罰散布新冠肺炎防治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立法理由在於「鑒於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爰參考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刑法第251條第3項、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定,定明散布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行為之刑責,以符時需」,是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已清楚說明旨在避免關於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引起人民恐慌,致社會、經濟造成莫大衝擊;又按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刑事判決)。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參照)。
(二)被告本案所為是否該當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所定罪責之客觀構成要件,尚屬存疑,茲說明如下:查被告所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訊息之完整貼文,詳如附表二所示(下稱「完整貼文」),而經細譯該「完整貼文」之全部內容,被告以天令、聖令、大教主令表示:現在流感與新冠狀病毒肆虐,上天聖主曾春(按:被告姓名)把國安感冒藥封為聖藥,可以滅所有病毒與邪靈。如果有感冒狀況者,喝國安感冒聖藥就能治癒流感與預防新冠狀病毒爆發嚴重症狀。以往曾春(按:被告姓名)大師有感冒狀況,尤其頭痛,都沒有去看醫生。都以半瓶國安感冒聖藥(倒入300cc聖溫水中)治癒。現在封為聖藥,加持推薦給善良子民。現在很多治病中藥粉中藥茶中藥膏問世。曾春(按:被告姓名)大師在適試用中,有效就會封為聖藥,加持推廣。生產國安感冒藥廠老闆,可以改為《國安感冒聖藥》,加上《上天聖主曾春加持滅病毒滅邪靈》紅字。每賣1瓶要捐1元功德金給將來的《皇天聖主。。。基金》等言論。然衡諸常情,一般民眾瀏覽到被告上開所發布之附表二所示之「完整貼文」內容後,是否會僅因瀏覽到該貼文之言論內容,即誤信喝國安感冒液必然可預防新冠肺炎、有新冠肺炎症狀,而於感染新冠肺炎時,就認為不需就醫或拒絕就醫等情況,實屬存疑。又參酌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關於處罰散布新冠肺炎防治謠言或不實訊息之立法理由,係鑒於散播有關新冠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是該條文之立法意旨業已清楚說明旨在避免關於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引起人民恐慌,致社會、經濟造成莫大衝擊(已如前述),惟綜觀本案全部卷證資料,尚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有因被告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即附表二所示之「完整貼文」內容),即會引來民眾之恐慌,導致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而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情事,是被告本案所為是否該當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所定罪責之客觀構成要件,當屬存疑。
(三)被告有無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主觀犯意,亦屬存疑,茲說明如下:
1、被告於調詢中供稱:有經過上天加持的「聖國安感冒藥」如果善良的民眾去買來飲用,一般感冒及新冠肺炎的病症應該都可以喝到好,但如果不是善良的或該命終的民眾,就沒有用等語(見偵卷第6頁);於偵查中供稱:我有在臉書寫說「我有加持國安感冒聖藥,可以抵抗新冠肺炎」,我會喝國安感冒液,感冒從來沒去看醫生,我現在在執行大法,我加持了200cc的溫水及30cc的國安感冒聖藥藥水,並念說上天大天尊加持等語,國安感冒聖藥可以為所有善良百姓預防、治療新冠肺炎,每隔幾天我就會這樣加持並公告於臉書及群眾多次,喝聖國安感冒藥藥水可以幫善良百姓治療新冠病毒是事實,這個感冒藥本來也是滅病毒的,新冠病毒也是病毒,我用天地神明力量加持,提供善良者喝,我是提供方法等語(見偵卷第18正反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國安感冒藥本來就是滅病毒的,新冠肺炎也是病毒群,我是強調新冠病毒如果入侵會先停留在喉嚨,可以趕快喝國安感冒藥,喝到沒有症狀,我說的都是事實,如果今天這個沒有效果,我幹嘛要這麼費力去公告,我也沒有要任何一毛錢等語(見原審易卷第29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因為一般流感病毒跟新冠肺炎的病毒是一樣的,只是新冠肺炎的病毒比較多,因為新冠肺炎初期在喉嚨,如果在初期的時候喝,國安感冒藥可以把病毒滅掉,因為我是身分特殊的人,我創立聖元新紀年很久了,我有無限神力、法力可以滅這些病毒,我有加持國安感冒藥,不可能沒效等語(見原審易卷第61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在執行大天命、救世,恩賜聖國安感冒藥可以預防新冠肺炎,就是卡在喉嚨的時候就可以把病毒滅掉。我從師專感冒都沒有去看醫生,都是喝國安感冒液,那個藥本來就是滅病毒的,這時候加強他的法力,可以滅新冠肺炎,我一面喝國安感冒液,我也有打4劑疫苗,2劑BNT、1劑是AZ、1劑是加強的,我在滅病毒怎麼可能染病毒,我也有勸大家把口罩戴好。附表一編號1所示發布內容是我寫的沒有錯,我裡面國安感冒液有用法,叫他們初期症狀的時候要用,但是重症的話要就醫,我還告訴他們用法,30CC加溫水200CC,每4個小時喝1次,我親自加持,我以前就喝這個國安感冒液,然後加持。我都照實說。我用指令幫一般人滅掉神明界的敗類。國安感冒液本來就是滅病毒的,我是以上天上帝的指令執行。我是黃帝來投胎的,所以這個一般人不了解,你看黃帝內經寫了多少,我看一個人的臉色就知道如何養生、治療,我遇到人家就告訴對方如何養生,要去看哪科醫生。因為我在滅這些神明的敗類,經常被入侵,造成氣喘,我會就診,這個就是神明敗類入侵,我沒有看過外科,也沒有看過思覺失調科。我去醫院還幫忙病患滅這些敗類,還在給醫護人員加持,讓他們平安健康。開庭時是我本人在講話,但是我在執行天命的時候,是神明的指令。況且我沒有收人家任何一毛,也沒有人受到任何傷害。我主張無罪,我哪裡有罪,我是在救人、救世,這是羅織罪名等語(見本院卷第48、50、52至53頁)。
2、由被告上開歷次供述內容,可見被告所稱喝國安感冒液,可預防治療新冠肺炎,並稱其感冒都是喝國安感冒液治癒而未看醫生、其有法力加持國安感冒液可滅新冠肺炎病毒、因而推薦國安感冒液等情節,均係來自於被告本身之經驗;又細繹被告所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內容(即附表二所示之「完整貼文」),雖諸多內容屬荒誕不經,然益徵被告確實係以其自身、長期喝國安感冒之方式,能治癒其感冒,始將其所自認之事實,為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之言論,是被告主觀上有無散播不實訊息之犯意,已屬存疑;另被告於「完整貼文」中亦同時表示:「如果發高燒一定要去看醫生降體溫,以免發生病發症。無法保證惡質者與壽命該終者,服用聖藥就有效」、「西醫有它的療效與貢獻。急症和重症最好先去給西醫診治」,亦可見被告雖認服用國安感冒液有其好處,但並非全然可預防新冠肺炎,倘若發高燒、急症、重症及情況嚴重等狀況,被告亦表示仍需給醫師診治。是綜上各節,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全部言論內容(即附表二所示之「完整貼文」),實可合理懷疑,被告係以其長期、自身之經驗,而將其誤認之事實而為發布,是被告有無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主觀犯意,再屬存疑。
(四)再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乃在保障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使人民能獲得多元資訊,而有助於作出較合理之決斷,形成公意,並能因此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雖然虛偽不實之言論對於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並無助益,惟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之過程,其言論不免有錯誤之時,如一概予以處罰,將產生寒蟬效應,使人民心生疑懼而喪失意願或勇氣參與公共事務之討論,而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健全發展。因此,個人意見表達之自由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領域,國家需維持言論自由之適度活動空間,不得對言論自由造成過度之干預限制。查綜合上開理由欄五(二)及(三)所述,被告所為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僅係被告個人長期以服用國安感冒液之方式治癒感冒,而推薦國安感冒液,可認僅係被告表達其個人經驗之言論,是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本案行為有引起人民恐慌致社會經濟造成莫大衝擊之虞,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亦無法認定被告有何故意、惡意散播不實訊息之主觀犯意(均已詳述如上),是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尚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而不應逕論以刑罰,始符合刑罰最後手段性與刑法謙抑性原則,附此敘明。
(五)綜上各節,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內容,對於瀏覽者而言,無異僅是空泛之言論,此等內容是否足以致公眾對於新冠肺炎之傳染疫情引發恐慌,致社會、經濟造成莫大衝擊之虞,均屬存疑,且亦無從率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犯意,準此,被告實難逕以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之刑事罪責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原審未詳酌上情,遽對被告論罪科刑,容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是原判決已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發布社群 發布內容 1 109年3月19日下午3時9分許 「討厭蔡英文」臉書社團(擁有31,000名成員) 「...中國武漢研發肺炎一號是以中藥治癒新冠狀病毒,現在流感與新冠狀病毒肆虐,上天聖主曾春把國安感冒藥封為聖藥,可以滅所有病毒與邪靈。如果有感冒狀況者,喝國安感冒聖藥就能治癒流感與預防新冠狀病毒爆發嚴重症狀...」 2 110年5月1日上午9時許 「中華民族再偉大」LINE群組(擁有1,144名成員) 「.....縣市長趕快替縣市民篩檢新冠狀病毒.....建議所有善良百姓先自我隔離防疫,出門一定要戴口罩。如果有感冒狀況,喝上天聖主曾春天地神明加持的聖國安感冒藥。(4小時喝1次,1次30cc,加入200cc溫水服用,直到痊癒。).....」附表二:被告發布附表一編號1所示訊息之「完整貼文」(見偵卷第12正反頁) 上天聖主曾春天令聖旨 加持國安感冒聖藥 中國武漢研發肺炎一號是以中藥治癒新冠狀病毒,現在流感與新冠狀病毒肆虐,上天聖主曾春把國安感冒藥封為聖藥,可以滅所有病毒與邪靈。如果有感冒狀況者,喝國安感冒聖藥就能治癒流感與預防新冠狀病毒爆發嚴重症狀。 天令 聖令 大教主令 說明: 1.以往曾春大師有感冒狀況,尤其頭痛,都沒有去看醫生。都以半瓶國安感冒聖藥(倒入300cc聖溫水中)治癒。現在封為聖藥,加持推薦給善良子民。 2.如果發高燒一定要去看醫生降體溫,以免發生病發症。無法保證惡質者與壽命該終者,服用聖藥就有效。 3.西醫東進之前,炎黃子孫們都以中藥,草藥治病。黃帝,神農氏,保生大帝,孫思邈,華佗,天上聖母等神醫藥王都以中藥草藥治病濟世(很多有藥方書)。聖元皇天大改造,要恢復中藥草藥與食療法取代西醫,作為養生健康身心靈的方略。(詳見治國白皮書第五大主題)。現在很多治病中藥粉中藥茶中藥膏問世。曾春大師在適試用中,有效就會封為聖藥,加持推廣。 4.生產國安感冒藥廠老闆,可以改為《國安感冒聖藥》,加上《上天聖主曾春加持滅病毒滅邪靈》紅字。每賣一瓶要捐一元功德金給將來的《皇天聖主。。。基金》。 5.西醫有它的療效與貢獻。急症和重症最好先去給西醫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