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99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尹品懿被 告 陳旻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5469、5934、6065、606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5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1、5346、5660、6977、8038、8403、9560、10299與11105號、111年度偵字第198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旻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件一所示之調解筆錄與和解筆錄內容履行。
尹品懿無罪。
事 實
壹、陳旻君依她社會生活的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她所有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晶片密碼提供予非親非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的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的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的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的洗錢罪正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她所申設的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她本意的幫助犯意,先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將她申設的網路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以新臺幣(下同)2萬4,875元的代價出租與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並將她所申設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陳旻君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帳號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再於110年1月23日21時20分左右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的「統一超商中孝門市」,將她申設的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陳旻君的臺灣銀行帳戶)、陳旻君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陳旻君的新光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翁歆亞」的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於寄交前變更晶片密碼為該集團成員指定的密碼,她以此方式提供自己所申設前述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罪行為。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旻君前述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晶片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至1
0、12、14至27、29至31「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的時間、方式,向「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施行詐術,致「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匯款/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的帳戶內,旋為該詐欺集團的成員提領一空。其後,如附表編號1至10、12、14至27、29至31「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案經陳秋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梁皓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程書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凌恩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李家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李沂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施崇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黃千萱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曾玟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潘芃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李祐瑋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李哲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張語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王思云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林言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馨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李珮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賴妍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吳元聖訴由新北市政府新莊分局、梁安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武靜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施廷榆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劉嘉欽訴由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程建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葉信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新埔分局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海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是以,本件據以認定被告陳旻君犯罪事實有無而屬傳聞證據的證據資料,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情形,也沒有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的情況,因此認為適當,都認為有證據能力,應先予以說明。
二、本院認定陳旻君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上述犯罪事實,已經陳旻君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秋蓉、梁皓霖、程書彥、凌恩立、李家菱、李沂庭、施崇彥、黃千萱、曾玟寧、潘芃宇、李祐瑋、李哲豪、張語申、王思云、林言芯、張馨方、李珮綺、賴妍蓁、吳元聖、梁安閎、武靜怡、施廷榆、劉家欽、程建興、葉信玄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淑娟、黃靖軒、陳思穎於警詢時證述的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陳旻君的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竹北分行竹北營密字第11000007251號函文檢附陳旻君的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110年2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22669號函文檢附陳旻君的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表、陳旻君的新光銀行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表、陳旻君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對帳單、交易明細表、陳旻君與暱稱「翁歆亞」的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Facebook廣告文、提款卡與7-11取貨相片(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11、12、23-33頁;新竹地檢署5934號偵卷㈠第5-6、13-21頁;新竹地檢署9560號偵卷第20-22頁)、如附表編號1至10、12、14至27、29至31「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欄所示的證據在卷可證,足認陳旻君前述的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以,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陳旻君的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陳旻君成立的罪名:㈠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的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依一般人的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的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金融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的效果,仍基於幫助的犯意,而提供該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㈡陳旻君於109年12月22日前不詳時間,將她申設的Facebook帳
號、陳旻君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又於110年1月23日21時20分在「統一超商中孝門市」,將她申設的臺灣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於寄交前變更晶片密碼為該集團成員指定的密碼,她顯然是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的不確定犯意,而且她所為提供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的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她既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本院認陳旻君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陳旻君以提供上述帳戶的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之單一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對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上述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的犯行,且於詐欺集團成員自上述帳戶提領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的目的,她是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另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陳旻君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又陳旻君於法院審判中均已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陳旻君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臺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
16155號;新竹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661號與110年度偵字第5346、5660、6977、8038、8403號及第9560、10299、11105號、111年度偵字第1982號;新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四、本院撤銷改判的理由:原審經審理結果,認陳旻君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核屬有據。然而,新竹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661號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編號31),與陳旻君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的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應為原審判決效力所及,原審因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未及移送併辦,以致漏未審酌。是以,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的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核屬有據,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緩刑宣告及沒收:㈠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陳旻君:高職畢業,目前擔
任百貨公司櫃姐,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姊姊、弟弟同住,沒有需要扶養的親屬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沒有任何的犯罪紀錄,素行良好;交付自己所申設的Facebook帳號與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晶片密碼予他人,並作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欺取財的工具,不僅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的困難,亦使詐欺集團得以遂行其等犯行,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的真實身分,危害不輕;於偵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施崇彥、梁安閎、吳元聖、李哲豪、林言芯、凌恩立、李家菱、潘芃宇、程書彥、程建興(這有原審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35號、111年度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匯款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查,原審卷㈠第335-337頁;原審卷㈡第21-22、57-62頁)、曾玟寧(這有本院111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3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67-268頁)、李沂庭與葉信玄(這有本院111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23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71-272頁)等人調解成立,並與梁皓霖(這有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和解筆錄在卷可證,本院卷第477-478頁)達成和解,可認陳旻君已彌補多名告訴人的損害,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
㈡陳旻君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這有本院
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她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且犯後已積極與多名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給付部分款項等情,已如前述,陳旻君經過這次偵審程序的教訓,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的緩刑。而為使陳旻君恪遵與各告訴人所達成的和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陳旻君應對告訴人如期履行如附件一所載的和解內容,以啟自新。如陳旻君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的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的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㈢陳旻君將她申設的Facebook帳號以2萬4,875元代價出租與不
詳詐欺集團使用,並將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顯見該2萬4,875元為陳旻君的犯罪所得,但因陳旻君業與多名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旨在剝奪犯罪利益、杜絕犯罪誘因,而陳旻君既與多名告訴人成立和解,並業已履行部分款項,給付金額已經超過她的犯罪所得,為免過苛,該犯罪所得依法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貳、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尹品懿依她社會生活的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她所有金融帳戶的金融卡及晶片密碼提供予非親非故或互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的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的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的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的洗錢罪正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他人以她所申設的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她本意的幫助犯意,於110年1月21日13時左右,在新竹縣○○市○○路000號的「統一超商義山門市」,將她申設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前述尹品懿所申設的3個金融帳戶,以下合稱尹品懿所申設的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金融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柚蓁」的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告知晶片密碼,她以此方式提供自己所申設前述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使用而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罪行為。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尹品懿前述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晶片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10至13「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的時間、方式,向「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施行詐術,致「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匯款/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的帳戶內,旋為該詐欺集團的成員提領一空。綜上,檢察官認為尹品懿所為,是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及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二、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㈠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㈡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
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本件尹品懿所為,既然經本院認定她的行為應諭知無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
三、檢察官起訴時所憑的證據資料、尹品懿的辯解:㈠檢察官起訴所憑的證據資料:
如附表編號1、10至13所示各告訴人的證詞與「受詐騙匯款證據」欄所示的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110年2月2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與110年3月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2141號函檢附尹品懿的帳戶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110年3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4743號函檢附尹品懿的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3月18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04615號函檢附尹品懿的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尹品懿與「陳柚蓁」之間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圖。㈡尹品懿的辯解:
我承認自己出於疏忽,將自己所申設的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金融帳戶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但我是應徵工作才交付帳戶,我並沒有要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犯意。從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柚蓁」的詐欺集團成員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可知我是透過朋友宋宥璇分享的網路訊息,想要應徵、尋找代工的兼職工作,才遭「陳柚蓁」詐騙而寄送自己所有的金融帳戶資料,我無從遇見詐騙集團會利用我所交付的帳戶資料詐騙他人,並作為洗錢之用的可能,即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罪。
四、本院認定檢察官所提事證,並不足以證明尹品懿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的理由:
㈠目前臺灣社會電信詐欺盛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
料的可能原因多端,或因帳戶持有人因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或因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脅迫始提供,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財物及洗錢故意而為。如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詐欺犯罪或洗錢的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是轉入或匯入行為人帳戶,即認應構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因目前治安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的犯罪方式,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不易,而改以諸如於報紙、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刊登代辦貸款、徵才廣告訊息等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時有所聞。又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的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甚明。是以,有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行為人所持有的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有無提領行為而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資料的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的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的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的犯意。㈡尹品懿因應徵工作,於110年1月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陳柚蓁」有如附件二所示透過LINE通訊的對話內容,其後尹品懿於110年1月21日13時左右,在新竹縣○○市○○路000號的「統一超商義山門市」,將她所申設的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金融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柚蓁」之人收受,並以LINE告知晶片密碼。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尹品懿上述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晶片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1、10至13「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的時間、方式,向「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施行詐術,致「被害人」欄所示的對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匯款/刷卡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的帳戶內,旋為該詐欺集團的成員提領一空。以上事情,已經證人即告訴人陳秋蓉、黃千萱、廖思閔、曾玟寧、徐逸誌於警詢(新竹地檢署5469號偵卷第87、88頁;新竹地檢署6065號偵卷第12-13、40-41、60-62、87-89頁;新竹地檢署69號少連偵卷第17-19頁)時分別證述明確,並有附表「受詐騙匯款證據及證據出處」欄編號1、10至13所示的相關書證據在卷可佐,且為檢察官、尹品懿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㈢尹品懿供稱透過朋友宋宥璇分享的網路訊息,想要應徵、尋
找代工的兼職工作,因為對方說政府有補助,提供1個帳戶存簿可以領5,000元政府補助金,便依指示將所申設的中國信託銀行等3個金融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寄出等情,已提出她於110年1月19日與宋宥璇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91-93頁)、她自110年1月19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與自稱「陳柚蓁」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95-173頁)為證。
由尹品懿與與宋宥璇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可知是宋宥璇主動詢問尹品懿「家庭代工你要嗎」,待尹品懿表示「可以啊」後,宋宥璇即傳送「陳柚蓁」的個人LINE檔案與家庭代工價目明細,並請尹品懿自行與「陳柚蓁」聯繫。其後,尹品懿與自稱「陳柚蓁」之人透過LINE聯繫後,2人主要的對話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由如附件二所示的對話內容,可知「陳柚蓁」一開始即表明自己主要是「招手工的兼職公司」,接著向尹品懿說明薪水計算方式、如何交貨及交付薪水,再傳送手工教學視頻,甚至提醒「現在很多手工是騙人的你要小心喔,我先把我們公司合法營業證書傳給你,你先仔細看一下喔」後,傳送「沃手工有限公司購買材料證明書」、「沃手工有限公司代工合約書」,要求尹品懿簽署合約書,並說明因為與尹品懿第一次合作,所以需要尹品懿提供存摺正本與金融卡以購買材料,其後又寄送「政院:補貼營運資金與員工薪資協助企業度過艱困時期」訊息,表示因為疫情,政府對於企業工作人員會有補貼金,請尹品懿提供帳戶以便幫她申請補貼金;更甚者,「陳柚蓁」為取信於尹品懿,還傳送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姓名為陳柚蓁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的照片給尹品懿。綜上,由前述尹品懿與「陳柚蓁」之間的對話過程與內容,可知在尹品懿的主觀認知及客觀行為上,她確實是在詢問、洽談工作內容,重點均在了解工作件數及薪酬數額、如何支付等情,核與一般求職者的狀況無異;再者,「陳柚蓁」使用各項說法、話術甚至提出合約書,並以政府支持而有補助等說詞來取信尹品懿,由尹品懿當時回應的內容,再參酌當時尹品懿畢業後約僅1年的工作經驗,思慮、人生閱歷及社會經驗均有不足的情況下,她因而相信對方確實為正當家庭代工公司而向該公司應徵工作,衡情並非不能想像,自難僅憑尹品懿提供自己的金融帳戶資料予自稱「陳柚蓁」之人,即遽論尹品懿主觀上對於交付帳戶之不法認識有所預見。
㈣公訴檢察官雖主張尹品懿不乏工作經驗,先前的工作都不會
要求她提交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且須有勞保且是全職員工才能申請防疫補貼金,尹品懿沒有上網查證是否有該公司、是否有該位「陳柚蓁」員工,也沒有查證行政院補貼企業度過艱困時期改善方案的條件是否吻合,即率爾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素未謀面且來路不明的陌生人,顯然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等語。惟查,尹品懿於本案發生時年僅23歲,之前僅短暫在安親班擔任課輔工作,行為時擔任公司行政助理的全職工作,工作經驗與社會閱歷均有所不足。而現今社會工作的種類繁多,因應民眾日異更新的生活模式而相應所生的工作內容、進行模式已不如以往。尹品懿雖受有大學的教育程度,但所學並非財務金融、商業會計或法律等專門學科之人,她因年輕,缺少工作經驗及社會閱歷,對社會各種工作實際進行的模式是否全然可以知悉並掌握正確資訊,本有疑義。再者,「陳柚蓁」不僅傳閱與其姓名相符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甚至傳送「沃手工有限公司購買材料證明書」、「沃手工有限公司代工合約書」等書面文件給尹品懿,甚至主動提醒目前社會詐騙案件多,傳送訊息當中不少溫馨提醒、供稱自己是高雄人、邀請尹品懿有機會到高雄找她玩等語,一般人在人生閱歷不足又思辨能力欠佳的情況下,本易陷於錯誤而交付自己的金融帳戶資料。又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資料,其所使用的欺罔方式千變萬化,且有一套演練純熟、具說服力的說詞,一般人不免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語相誘而陷於錯誤,採行他人眼中不可思議的處置方式,尚難遽予推論尹品懿必具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事實必有預見。本件依尹品懿當時所接收到「陳柚蓁」傳達的資訊,是要以她的帳戶先購買材料,拿材料給她兼額外領取政府對企業的補助款後,再退還帳戶資料,此涉及公司財產取得及產品是否可順利給可信之人製作等重要事項,則當對方表示需要帳戶才能購買、給予材料,依尹品懿想提供勞務獲取工資,又相信對方所加諸的話術,以致尹品懿在「陳柚蓁」的各種說詞下,逐步落入詐欺集團所設下的圈套而不自知,遂無法察覺異狀及為合乎常理的決定,乃屬人情之常,自不能僅因尹品懿提供自己所申設的金融帳戶資料,致遭詐欺集團作為詐財、洗錢工具的外在客觀事實,即推論認尹品懿對於該詐欺集團為洗錢或詐騙告訴人財物的犯罪事實必有預見。是以,檢察官以每個人必然皆是理性客觀又具備充分思辨能力的理想人設(模型),遽以質疑並進而推論尹品懿必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的論告意旨,並不可採。
五、結論:綜上所述,尹品懿辯稱她因年紀輕且社會經驗不足,在徵求工作的情形下,未能預見詐欺集團會利用她所交付的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作為詐騙他人、洗錢之用,尚有所憑據,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她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
貳、二、㈠),即應為尹品懿無罪的諭知。原審疏未詳酌上情,遽為尹品懿有罪的諭知,於法核有違誤。是以,原判決既有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存在,其所為的法律適用與量刑也均有違誤;尹品懿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尹品懿無罪的諭知,以示慎斷。
六、退併辦部分:尹品懿經本院為無罪諭知,則如附表編號28所示新竹地檢署110年度蒞字第41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事實,與本案即不生想像競合的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以,本案起訴效力並不及於上述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的處理。
參、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本件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朝文、徐千雅、翁貫育移送併辦,於檢察官劉正祥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陳玉華在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尹品懿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刷卡時間 金額 受詐騙匯款證據 備註 1 陳秋蓉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6時冒充民宿業主致電陳秋蓉,佯稱資料錯誤,將一般房訂成團體房云云,要求陳秋蓉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陳秋蓉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尹品懿之中信銀行帳戶及陳旻君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54分許匯款至尹品懿之中信銀行帳戶 29,989元 手寫帳號及匯款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話紀錄相片截圖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110年1月25日18時29分許匯款至陳旻君之新光銀行帳戶 29,985元 2 林淑娟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20時28分冒充「林口中正郵局」人員致電林淑娟,佯稱因網路購物操作失誤,需取消付款設定,否將扣款6000多元云云,致林淑娟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20時57分許 2,9985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3 梁皓霖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13分冒充網路商店「天藍小舖」客服人員致電梁皓霖,佯稱因系統更新錯誤,導致重覆下單,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玉山銀行行員,要求梁皓霖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梁皓霖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57分 73,981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110年1月25日18時11分 15,234元 4 程書彥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12分冒充網路商店「LULU'S」客服人員致電程書彥,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要求程書彥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程書彥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48分許 49,985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5 凌恩立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8時4分許冒充網路商店「美家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凌恩立,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分期付款,要求凌恩立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凌恩立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8時4分 29,985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及通話明細截圖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6 黃靖軒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6時45分冒充網路商店「美家惠選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黃靖軒,佯稱因作業疏失,要求黃靖軒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退款云云,致黃靖軒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48分 29,985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7 李家菱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21分冒充網路商店「MINI QUEEN」客服人員致電李家菱,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新銀行行員,要求李家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李家菱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49分 10,112元 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及匯款、通話相片截圖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110年1月25日18時8分 12,985元 8 李沂庭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9時34分冒充民宿業主致電李沂庭,佯稱誤訂住宿天數,復由另名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致李沂庭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20時18分 49,987元 匯款及通話相片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 110年1月25日20時21分 5,123元 110年1月25日20時28分 7,123元 9 施崇彥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9時11分冒充「臺灣宿配網」客服人員致電施崇彥,佯稱因系統錯誤誤植訂單,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北富邦銀行行員,要求施崇彥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施崇彥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陳旻君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20時20分 27,898元 施祟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與交易明細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 10 黃千萱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8時冒充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黃千萱,佯稱電腦輸入錯誤,誤設高級會員,並假冒郵局人員,要求黃千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黃千萱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尹品懿之台新銀行帳戶及陳旻君之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8時28分匯款至尹品懿之台新銀行帳戶 29,985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 110年1月25日18時30分匯款至陳旻君之臺灣銀行帳戶 29,985元 11 廖思閔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24分冒充民宿業者致電廖思閔,佯稱誤訂住宿日數,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行員,要求廖思閔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廖思閔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尹品懿之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57分 29,989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廖思閔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通話明細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110年1月25日18時19分 11,985元 12 曾玟寧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6時46分冒充床單網路商店客服人員致電曾玟寧,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行員,要求曾玟寧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曾玟寧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尹品懿之玉山銀行帳戶及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22分匯款至尹品懿之玉山銀行帳戶 99,999元 通話明細及帳務簡訊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110年1月25日17時25分匯款至尹品懿之玉山銀行帳戶 50,123元 110年1月25日19時許匯款至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9,999元 13 徐逸誌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17時50分冒充銀飾網路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致電徐逸誌,佯稱駭客入侵,誤設高級會員,並假冒郵局人員,要求徐逸誌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徐逸誌陷於錯誤,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尹品懿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8時27分 29,985元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69號、第5934號、第6065號、第606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14 潘芃宇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模型刀之不實訊息,致潘芃宇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6日12時12分 3,500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信用卡刷卡明細、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12日函附訂單明細、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18日號函、國泰世華銀行110年8月19日函附交易明細與消費爭議申訴 臺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15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5 李祐瑋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並於蝦皮購物網站賣場上刊登販售PS5遊戲之不實訊息,致李祐瑋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9日19時20分 10,000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日函、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16 李哲豪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Softvi福音戰士軟膠初號機之不實訊息,致李哲豪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9日11時44分 2,829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刷卡交易明細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17 張語申 (原名未○○)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張語申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3日3時16分 1,700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5日函附蝦皮帳號用戶申設、交易明細、IP資料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18 王思云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王思云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1日21時34分 1,687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19 林言芯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林言芯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9日19時5分 1,700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21日函附訂單交易明細、消費明細及蝦皮聊聊對話內容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346號、第5660號、第6977號、第8038號、第84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 20 陳思穎 (未提告)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陳思穎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0日22時20分 2,300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21 張馨方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咒術迴戰x靴下屋襪子之不實訊息,致張馨方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8日 17時16分 1,976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蝦皮註冊資料、轉帳明細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22 李珮綺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的杯緣公仔、絨毛掛件、鬼滅之刃手錶之不實訊息,致李珮綺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9日9時31分 500元 蝦皮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110年1月9日11時21分 1,100元 110年1月9日17時39分 6,500元 23 賴妍蓁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賴妍蓁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2日0時51分 1,697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4月8日函附虛擬帳號資訊、蝦皮交易資訊、兆豐國際商銀存款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24 吳元聖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吳元聖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3日1時31分 1,700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2日函附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玉山信用卡刷卡紀錄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㈤ 25 梁安閔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RBRICK「芝麻街」餅乾怪獸400%、1000%之不實訊息,致梁安閔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18時許 2,999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2月20日函附交易明細、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信用卡相片及刷卡紀錄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㈥ 26 武靜怡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71741樂高旋風忍者城市花園之不實訊息,致武靜怡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8日14時16分 9,000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3月31日函附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㈦ 27 施廷榆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實體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LEGO 10280創意系列【花束】Flower Bouquet之不實訊息,致施廷榆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4日18時14分 1,696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蝦皮註冊資料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560號、第10299號、第111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㈧ 28 李志煒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25日,假冒蝦皮賣家及台新銀行人員,佯稱買家帳號被電腦入侵,誤設為高級會員,須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匯款,解除設定云云,致李志煒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該欄所示之金額至尹品懿之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1月25日17時33分 49,98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9日函附交易明細、網路轉帳明細 新竹地檢署110年度蒞字第41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110年1月25日17時35分 37,123元 29 劉嘉欽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的商品之不實訊息,致劉嘉欽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14時52分 800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及購買明細清單 新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351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30 程建興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鬼滅之刃的商品之不實訊息,致程建興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0時49分 3,500元 蝦皮聊聊對話內容截圖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8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
31 葉信玄 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陳旻君名義申設蝦皮購物網站帳號「meiyuanneko」並綁定陳旻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賣場上刊登販售PROPLICA《鬼滅之刃》第二彈「日輪刀(煉獄信壽郎)」之不實訊息,致葉信玄瀏覽網頁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而於「匯款/刷卡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刷卡如該欄所示之金額。 110年1月17日晚間6時33分 3,453元 蝦皮台灣分公司110年11月9日函暨所附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 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附件一:【原審110年度刑移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陳旻君願給付聲請人施崇彥新臺幣(下同)18,000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5日起,每月5日前給付5,000元至清償完畢止(最後一期為3,000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陳旻君願於111年1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梁安閎2,000元。
三、相對人陳旻君願於110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吳元聖1,700元。
四、相對人陳旻君願於111年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李哲豪1,500元。
五、相對人陳旻君願於110年12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林言芯1,700元。
六、相對人陳旻君願給付聲請人凌恩立20,000元,其給付方法為:於110年12月3日前給付10,000元,其餘款項10,000元於111年2月7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七、相對人陳旻君願於111年1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李家菱7,000元。
八、相對人陳旻君願給付聲請人潘芃宇4,500元,給付方法為:於111年3月20日前給付2,250元,其餘款項2,250元應於111年4月20日前給付完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九、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十、程序費用各自負擔。【原審111年度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陳旻君願給付聲請人程書彥49,985元,給付方式為111年2月24日匯款2萬元、111年3月24日及111年4月24日各給付1萬元及111年5月24日前給付9,985元,上開款項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程書彥)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3號詐欺案件同意給相對人自新的機會。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本院111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23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
一、陳旻君願給付曾玟寧2萬元,於111年10月12日前將前述款項匯入曾玟寧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曾玟寧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曾玟寧不再追究陳旻君之刑事責任,對於陳旻君請求本院刑事庭從輕量刑,給予陳旻君緩刑自新的機會,予以同意。
【本院111年度刑上移調字第123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
一、陳旻君願給付李沂庭5萬元,給付方法為自111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8,5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李沂庭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旻君願給付葉信玄8,000元,給付方法為自111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葉信玄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李沂庭、葉信玄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五、李沂庭、葉信玄不再追究陳旻君之刑事責任,對於陳旻君請求本院刑事庭從輕量刑,給予陳旻君緩刑自新的機會,予以同意。
【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
一、陳旻君願給付梁皓霖8萬9,215元。
二、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於112年2月25日前給付4萬元;自112年3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梁皓霖其餘請求拋棄。
附件二: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110年1月19日 被告:想問一下代工的工作~ 謝謝 2 110年1月20日 陳柚蓁: 我們主要是招手工的兼職公司 統編:00000000我是業務經理很高興認識你喔 我們的手工怎麼做我都會教你的 你也要加油喔 手工薪水如下: 100件領5000元的薪水 200件領11000元的薪水 300件領18000元的薪水 400件領26000元的薪水 500件領35000元的薪水 600件領45000元的薪水 加入我們公司後每個禮拜可以領500元的津貼福利每個月完成500件額外獎勵8000元 薪水你先了解一下喔 被告: 手工的部分是做什麼的~ 陳柚蓁: 手工教學視頻我發給你看一下喔大概2分鐘包裝好一隻5隻完成一件一個小時完成6件賺300元 (略) 陳柚蓁: 現在很多手工是騙人的你要小心喔 我先把我們公司合法營業證書傳給 你你先仔細看一下喔 被告: 好〜謝謝你 我也怕會是騙人的哈哈哈 陳柚蓁: 都是政府立案合法的喔你可以完全放心的長期做的 (傳送公司合法營業證書) 陳柚蓁: 入職條件和你說一下 第一次合作需要麻煩你把提款卡和存摺寄到我們公司幫你購買材料用和申請補貼金用到喔 大家都是要寄的因為用你個人的賬戶公司出錢幫你買可以幫你免去押金和運費 你的卡片和存摺是不需要有錢的 我們也會保護好你的帳戶 5天內你的帳戶就會和材料一起給你 3 110年1月21日 被告: (傳送所拍之中信提款卡及存摺照片) 所以我要把這兩個寄過去給你們嗎 陳柚蓁: 是的 我先傳給你看一下我們要簽署的合約書喔 簽署好了你的賬戶是有安全和保障的 我先帶你了解一下你的保障好嗎 被告: 好的 謝謝~ 陳柚蓁: 我會先幫你簽署好 然後你在把賬戶寄到我們公幫你買材料 你可以完全放心你賬戶的安全喔 (傳送以沃手工有限公司名義之代工合約書) 被告: 那要寄到哪裡有地址嗎〜 陳柚蓁: 有的我會在給你地址的 你去7-11寄就好了 是不需要運費的 我們要簽署的合約書有沒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呢 那公司給你的補貼金 你都有了解了嗎 被告: 有的 都了解了 陳柚蓁: 好的 最多是6本賬戶幫你申請3萬元的補貼金喔 請問你一共有幾本賬戶可以提供幫你申請補貼金昵 被告: 我目前有3 本 中國玉山台新 陳柚蓁: 好的 3本是可以幫你申請15000元喔 7天内會先把補貼金先給你的 被告: 這補貼金是跟我們的還是買材料的 陳柚蓁: 補貼金是額外給你們的喔 (傳送行政院補貼營運資金與員工薪資協助企業度過艱困時期新聞截圖) 公司給你的額外補貼金是因為受疫情影響 各方面經濟不景氣 所以政府對於企業工作人員會有補貼金幫助這個是額外給你的喔 被告: 了解 謝謝 (略) 陳柚蓁: 麻煩你把姓名 電話 薪水賬戶的號碼賴的ID報給我 我先幫你做薪水存檔上報財務登記喔 被告: 3本都要嗎 陳柚蓁: 不是啦3本你選一本 之後匯薪水給你的 你把賬號報給我喔 被告: (傳送個人行動電話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號碼)這樣嗎 陳柚蓁: 0K的 好啦 那之後你的薪水是匯款到信託銀行裡面給你喔 麻煩你把需要寄到我們公司的卡片和簿子 還有身份證正反面拍傳給我喔 我現在幫你實名制預訂材料名額和申請補貼金喔 被告: (傳送個人身份證正反面照片) (略) 陳柚蓁: 卡片和簿子在麻煩先拍傳給我喔 被告: (傳送中信、玉山、台新之存摺封面及提款卡照片) 這樣嗎〜 陳柚蓁: 對的 妹妹你要寄到我們公司的這三本賬戶都是可以正常的存取對齁 被告: 對的 是正常的 陳柚蓁: 好的 那合約書沒有什麼問題的話我現在幫你簽署好傳給你0K嗎 需要經過你的同意喔 被告: 好的ok 麻煩了謝謝 陳柚蓁: 不客氣啦 稍等一下喔 (傳送以沃手工有限公司名義製作之代工合約書) 品懿你看一下喔 已經幫你簽署好了是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護的 (略) 被告: 我寄好了~ 陳柚蓁: 好的 收據麻煩拍傳給我一些喔 被告: (傳送寄送存摺提款卡包裹之收據) 陳柚蓁: 好的 收到你的賬戶了 我會馬上通知你的 相信我們一定會合作愉快的喔 被告: 好的謝謝 麻煩了 陳柚蓁: (略) 我之後就是你的負責人囉 你的事情我都會親自幫你負責到底的 我有很多好朋友也都是通過這份兼職認識的 希望我們也可以成為好朋 友喔 被告: 好的好的 我之前是在台中唸大學的 陳柚蓁: 好的 品懿也考慮到你是第一次和我們公司合作 我把我的身份證件也拍傳給你 幫你保障喔 (傳送陳柚蓁之身分證正反照片) (略) 對了 品懿你的卡片密碼要報給我一下喔 因為需要用到你的賬戶幫你買材料 需要用到密碼的 大家都是需要的喔 麻煩報給我一下喔 被告: 可是我卡片裡面都沒錢 陳柚蓁: 公司會存錢到你的賬戶裡面幫你購買的 不需要有錢的 被告: 281670 陳柚蓁: 密碼麻煩你報給我就好喔 三本一樣齁 (略) 被告: 那我大概什麼時候拿的到貨~ 卡片之後會一起寄回來嗎 陳柚蓁: 對的 (略) 4 110年1月22日 陳柚蓁: 品懿賬戶還在運送中喔 明天才會到我們才會去領喔 收到了我在通知你 被告: 好的好的 再等你們的通知 陳柚蓁: 好的沒問題 5 110年1月23日 陳柚蓁: 已經收到你的賬戶囉 發貨了我會盡快通知你的 被告: 好的好的 麻煩了 陳柚蓁: 好的 6 110年1月25日 被告: 你們到貨的時間都是在早上還是下午呀〜 陳柚蓁: 正常都是下午喔 被告: 好喔 了解 陳柚蓁: 不懂在問我 被告: 那個貨是28以前會送到嗎~ 陳柚蓁: 對的 在幫你安排了 被告: 好唷謝謝〜 期待到貨 陳柚蓁: 好 7 110年1月28日 被告: 請問貨到會打電話通知嗎 陳柚蓁: 會的麻煩 耐心等待一下喔 被告: 好的好的 謝謝了 陳柚蓁: 不客氣啦 被告: 還沒接到電話但我要出門~ 所以今天不會到貨嗎 陳柚蓁: 對 明天早上才發貨 因為年底人比較多 抱歉 品懿你寄到我們公司的賬戶 有沒有開通網路銀行 被告: 有啊 怎麼了 陳柚蓁: 你先登入一下一台的網路銀行 看一下有沒有購買材料的交易記錄 被告: (傳送登入網路銀行之畫面截圖) 陳柚蓁: 對喔 你登入一下網路銀行把這些購買材料的交易記錄錄影給我喔 我這邊要對一下買材料的記錄 也幫你做個證明 之後好長期發貨給你喔 你有看到我的消息 麻煩你三本賬戶全部都登入一下網路銀錄影給我喔 (傳送錄影畫面) 你看一下 1、有錄到自己的賬號 2、有錄影交易的明細就0K 被告: (傳送台新銀行通知帳戶被通報違警是帳戶之通知) 呃...請問這要怎麼辦 我晚點錄給你可以嗎 我現在有點忙 可以先說明需要怎麼處理 3家銀行都有打電話 但我沒接到 陳柚蓁: 這個很正常的 因為你的賬戶有購買材料的記錄 銀行給你打電話會和你 確認一下的 被告: 我需要自行打過去? 陳柚蓁: 不需要的 被告: 說明什麼嗎 陳柚蓁: 如果明天在打給你 你就說自己在購買材料用到 被告: 好的 因為台新我不是在新竹辦的… 陳柚蓁: 你三本銀行網路銀行先登入一下喔 按我剛才說的錄影給我 被告: 台新我沒有用網路銀行欸 只有另外2家 陳柚蓁: 好的 有的你先登入 然後錄給我喔 被告: (傳送中信銀行網路銀行明細截圖) 這樣? 陳柚蓁: 稍等一下我看一下 被告: 嗯好 陳柚蓁: 第一個是什麼銀行的呀 被告: 中國信託 第二個玉山 陳柚蓁: 好的 時間不早了你早點休息 寄件的地址你在給我 我明天12點之前發貨給你 被告: 新竹縣(詳如卷宗) 明天寄這樣是什麼時候會收到? 我明天到禮拜日不在新竹 確定有寄在通知我 不然今天我下午都白等 謝謝 8 110年1月29日 被告: 卡片會跟著寄回來嗎 還是問清楚一點比較好 不然遇到什麼事情我不知道怎麼處理 因為不能讓我爸媽知道 陳柚蓁: 對喔 後天就會到了 被告: 我剛打話過去都說我要帶著身分證去銀行 說被警方通報然後要看後續需要怎麼處理 所以我現在需要怎麼辦 什麼被民眾報案啦 然後警方通報銀行然後說我卡片2年都不能使用…是怎樣啊 我是被騙是嗎… 可以說明清楚嗎… 等於你們錢也沒辦法給我啊可以回覆一下嗎…? 貨先不要寄來 可以先回覆我的問題嗎 不回是怎樣 被你們報案的啦 傻眼還說不是騙人的? 還說沒事確認壹下而已? 請你好好負責吧 要怎麼處理 相信你們結果這樣 貨說幾號會到也沒到 你們根本就沒寄還說下午會 到 … 就這樣吧…我不知道要說什麼了 也不能說什麼卡片密碼你們都知道了 銀行我會去一家一家停辦 貨也不用寄來了 被你們耍的團圑轉 錢根本也給不了 每個都被民眾報案帳戶都被凍結不用說給錢了 已讀可以解決問題嗎… 可以請你們好好解釋嗎 9 110年1月30日 被告: ???? 現在是在? 給你們機會不解釋是嗎? 現在不已讀了?? 是在哈囉?? (被告打電話) 請問有人在家嗎? 可以回一下嗎 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