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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訴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昭文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昭文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徐昭文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命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後又經原審法院以相同事由,自111年1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9月4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具狀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變造有價證券等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被告前於偵查中經通緝多年始於入境時緝獲歸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