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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訴字第 29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9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冠伊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梁惟翔律師吳存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16、1204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賴冠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於緩刑期間參加法治教育叁場次。

事 實

一、賴冠伊為智識正常且有求職經驗之成年人,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下午2時許,依網路徵才廣告,以LINE聯繫暱稱「富程」(自稱面試官)、「徐光啓」(自稱區經理)等人,得知工作內容雖以協助「資金分流」為名,實係提供自身金融帳戶供不詳之人匯入款項,再依指示將款項以現金領出後,至指定地點交付他人。依賴冠伊斯時之智識及生活經驗,應知悉金融帳戶申設容易,若非親屬或特殊信賴關係,正當使用金融帳戶之人,無向他人借取金融帳戶使用之理,且正當經營商業之人,絕無可能無端將鉅額款項匯入由欠缺信任基礎之他人所掌握之帳戶,而可預見僅有詐欺集團為收取詐欺贓款及隱匿金流,避免執法人員追訴處罰,才會索取他人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供受騙被害人將額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賴冠伊並知悉以應徵工作為名,不經過當面面試程序,即輕率同意錄用並支付報酬聘僱素未謀面之人,且以第一天起即從事為公司重複提款再轉交他人為工作內容,極有可能為詐欺犯罪集團。賴冠伊有此等預見,仍基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9月9日下午4時後,加入「富程」、「徐光啓」等人所組成,對外以公司為名,實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謀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109年9月9日下午4時、6時許,先後將附表二編號2、3所示金融帳戶提供予「富程」、於同日晚間8時4許,再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融帳戶提供予「徐光啟」,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基於犯意聯絡及分工,擔任負責提領匯入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款項之「提款車手」。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施詐時間,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詐騙方法詐欺如附表三所示陳邱快、張振基、林玥彤等人,致該3人均陷入錯誤而將款項分別匯入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繼由賴冠伊於附表四所示時、地轉帳、提領款項,再於附表四編號1、5、7所示地點,將陸續領得之款項交予負責收取及轉交贓款(即「收水」)之詐欺集團成員徐子媗(徐子媗部分,經原審另判處罪刑在案),徐子媗復將款項轉交「徐智瑋」指示之不詳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終使附表三所示3人匯入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之款項,從此遭隱匿無法追查。嗣賴冠伊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前揭各次詐欺取財犯行前,向警方坦承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邱快、張振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如下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均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24至228頁),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當事人、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18至423頁),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顯不可信之外部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查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即上訴人賴冠伊(下稱被告)固坦承有提供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融帳戶予「富程」、「徐光啓」,以供匯入款項之用,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仍由其自行保管,亦坦承於附表四所示時、地,有依「徐光啟」之指示,數次匯款、提領款項,再分次將提領現金轉交徐子媗之事實,並對於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施詐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法詐欺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致該等被害人均陷入錯誤而將款項分別匯入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融帳戶等情,均未爭執,然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伊是應徵工作被騙,因對會計工作有憧憬才北上就讀在職專班及找工作,因未曾接觸過會計工作,欠缺會計相關經驗,不知道會計工作應徵方式、實際工作內容為何,以為「徐光啓」指示之「資金分流」工作是正常的,才會遭人詐騙利用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由被告與假冒應徵者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內容(如:「富程」於面試時說明工作內容、索取應徵者身分資料及薪轉帳戶,「徐光啓」向被告索要良民證及學雜費證明、身分證件等),足認被告係單純求職受騙,遭詐欺集團利用,而提供自己之帳戶供人使用;由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有自己存款或曾為薪資轉帳戶頭,行為過程中未遮掩面容,與其友人張菀麟、前雇主陳佩吟間之對話,經陳姵吟提醒遭詐騙利用後,始知「資金分流」有異,被告於第一時間即報警、撥打反詐騙電話,且因警方不受理報案,還嘗試投書警政署長信箱,且未因本案受有任何報酬等情,足認被告是陷入求職陷阱,行為時確實未預見其所為涉有不法,充其量是有重大過失,但並無犯罪故意等語。

二、被告上開坦承之事實(即被告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供人匯款並依指示匯、提領款,將款項交予他人)及所未爭執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被害情節,有附表二、三、四「證據資料」欄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扣案物即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可證,是如事實欄所載客觀事實部分,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被告雖以前開辯解,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然查:

㈠、按刑法上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收取贓款,並利用「車手」提取現金後層層轉交之犯罪手段時有所聞,其目的在於隱匿不法金流來源、去向,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常識之人,對此當可知悉。況且我國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帳戶申設容易,各金融機構復在便利商店、商場、公私立機關廣設自動櫃員機(ATM),一般人均可自行、隨時提領款項,倘若款項來源正當,根本沒必要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後,再委請他人代為提領後轉交予己,是若遇刻意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再以支付代價為由,委請他人代為提領款項,就該匯入帳戶內款項係詐欺等不法所得,對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即難認無合理之預見。又詐欺集團利用輕鬆工作即可獲取報酬為訴求,吸引求職者共同參與不法行為之應徵求職手法極為常見,稍具求職及社會經驗之人,當可知悉或預見此類職缺之工作內容有高度風險涉犯不法,尤其遇有自稱招募員工之公司或商業,僅憑網路上交談,且交談過程僅在乎求職對象能否儘快上班,並側重向應徵者索取多個金融帳戶、要求測試帳戶轉帳及提領功能是否正常,並於首次上班即指示領取鉅額現金等情,明顯已偏離應徵工作之常情,則求職者就該公司或商業實為從事詐欺之分工型犯罪組織,難認無合理之預見。從而,具備一般智識及經驗之人,按徵求工作內容已可知悉或預見可能涉有詐欺、洗錢,且為組織型態犯罪,為貪圖報酬而仍參與其中(接受聘僱),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及參與代為提領並轉交來源不明款項之工作,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獲取薪資報酬)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並容任該等被害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具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㈡、本案被告與暱稱「富程」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附表五)顯示,詐欺集團徵才職務雖為會計師「助理」,然所稱應從事工作內容仍包括辦理營業登記、報稅等(見附表五編號10、12),並非僅是單純提供勞力而不需任何經歷、學識之職務,然「富程」對被告進行初步面試,竟連被告學歷為何,就讀什麼學校,之前是否有相關工作經驗等最基本之面試問題均未詢問,僅亟於詢問被告最快何時可以上班確認(見附表五編號26),且先稱還要經過經理看過檔案沒問題才會錄取(見附表五編號30),然隨即於確認被告明天可以上班後,即直接指示明天上班及工作內容(見附表五編號56至59),參以被告自承這個工作沒有經過面對面的面試(見原審金訴卷第157頁),未曾見過徐經理(按指「徐光啟」),也沒有去過公司等情(見本院卷第426頁),凡此均與一般公司商號之應徵常情明顯不符,而衡諸被告自承於此工作前,曾有提出履歷應徵過會計相關工作,且均有實際前往公司進行面對面之面試,面試完後需等候通知之相關求職應徵經驗(見原審金訴卷第106至161頁),足認被告可合理察覺本案前開錄取過程顯與一般公司之應徵常情有違,進而預見該公司實係涉及不法。

㈢、其次,「富程」固以薪資轉帳為由,向被告要求提供郵局帳戶(見附表五編號36),然同時要求被告除「存摺」外,尚須拍照帳戶之「提款卡」、「印章」照片供其確認(見附表五編號50),核與一般公司辦理新進員工薪資轉帳建檔,僅須取得金融機構名稱、帳號,並偶有要求提供存摺封面以利確認帳戶資料正確之常情,顯然不符;「富程」復要求被告還需另外再一個帳戶供「資金分流」之用,且要求被告拍照該帳戶之「提款卡」、「印章」照片(見附表五編號66、76),被告乃再提供附表二編號3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且由被告與「徐光啟」間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於極短時間內,又再提供附表二編號1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並亦提供印章、提款卡之照片(見附表六編號14);此外,「徐光啓」於被告提供帳戶後之翌日,隨即詢問被告附表二帳戶裡之餘額,並要求被告測試該等帳戶之提款卡能否在提款機正常使用(見附表六編號30至39)。綜觀上情,被告尚未開始工作,即在短時間內被要求提供3個金融帳戶予對方(所謂徵才公司),且對方不只要帳號,還要求確認被告身邊是否有自帳戶領款所必備之「存簿、印章及提款卡」,凡此諸情,顯與一般求職常情不符,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求職經驗,當可由上開異常之處知悉「富程」、「徐光啓」等人之目的,顯係在於確認自己提供之帳戶均能正常提領款項,而準備利用被告金融帳戶從事提領款項,因此等要求顯非正當公司可能所為,且與時有所聞之詐欺集團蒐集人頭帳戶供作收受詐欺匯款並隱匿贓款之用之犯罪手法一致,且如前所述,於我國開立金融帳戶甚為容易,除非從事不法,否則並無大量取得及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並為一般常識之人所能知悉,據上,足認被告應已預見「富程」、「徐光啟」極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

㈣、又「富程」、「徐光啟」固向被告表示該等帳戶係要被告學習「資金分流」,然若屬公司來源正當之款項,縱有分存不同帳戶之必要,應是存匯入公司帳戶或至少是股東帳戶,不致匯入被告(員工)個人帳戶,致公私不分,並徒增遭員工侵占風險,尤其是才剛上班之被告,合法正常公司更無可能將公司款項放入第一天上班之被告帳戶,實為明顯可知之理;況若要讓被告「練習」資金分流,亦僅需以百元數額練習即可,豈有可能如本案匯入數十萬元金額(詳如附表三所載),甚至整日反覆進行(詳後述);遑論所謂「資金分流」,根本只是匯款、領錢,此為有使用金融帳戶之人皆會之事,何須練習。上開諸情縱無會計知識亦能輕易知悉,以被告智識程度絕無可能全未查覺有異,進而誤信自己係從事合法、正常會計業務,此由被告於本案犯行過程中,曾與友人張菀麟傳訊息表示「我這個會計助理一直領錢」「然後他們的業務就一直拿錢去存」「另類的把錢分流出去」「查不到帳這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11、401頁),並經證人張菀麟到院證實確有上開對話無訛(見本院卷第333頁),益證被告行為時對於自己所為並非正常會計作業,其所為實係讓錢查不到帳,而達到隱匿金流之目的等情,已有知悉甚明,被告辯稱當時誤信是從事合法資金分流云云,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憑。

㈤、再者,依被告與「徐光啟」間之對話內容,被告第1日上班從事之工作,即是依「徐光啟」指示,反覆將匯入其帳戶之款項,轉匯至被告其他帳戶,最後再領出現金交予他人,被告甚至被要求要拍自己當天之穿著予「徐光啟」,且依被告所提出其與「富程」間語音通話內容,提及其係經「徐光啟」先後指示臨櫃領現45萬1千元、13萬1千元及以ATM領現14萬9千元(見偵字第10116號卷第39頁、附表六編號76),衡情,「徐光啟」連被告都沒見過,二人間毫無信任基礎,上班第1天即任由大筆金額流入被告手中而絲毫不擔心遭被告捲走款項,此等顯不合理之作法,被告豈有可能全未察覺有異;此外,依前開通話內容,「徐光啟」於被告從事前開提款過程中,尚提醒被告於臨櫃提領款項時,要向銀行櫃臺表示買堆高機的錢、買房或買車的錢(見偵字第10116號卷第39頁、附表六編號76),倘若合法公司,豈有可能連款項用途都無法特定,而任由被告自行選擇說法應付、欺瞞行員,參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伊不知道當天交錢對象之年籍資料、姓名、聯絡方式等語(見偵字第12046卷第19頁)、於偵查中自承伊當天交了3次錢給「徐光啓」所稱之業務徐子媗,一間銀行領完就交一次,伊有問徐子媗都不用算嗎,徐子媗叫伊直接跟「徐光啓」聯繫就好等語(見偵字第12046號卷第290頁)、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徐子媗拿錢時都沒有給伊發票或收據等語(見原審金訴卷第158至159頁)。是被告由其實際工作內容為反覆將進入自己帳戶之款項在自己帳戶內轉帳後領現,過程中「徐光啟」還指導其如何應付銀行詢問資金用途,以利順利領款,且向其收錢之人竟無需當面清點款項數目或給予收款證明等異常情形,被告當已預見其「上班」內容實係經手不法金錢;再佐以被告與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與前雇主陳姵吟對話,被告向陳姵吟表示「公司資金分流,是用員工帳戶然後去領錢出來跟ATM這樣是正常的嗎」「(陳姵吟稱:用你的帳戶做什麼)還在想他們為什麼不用自己的」等語(見偵10116號卷第277、279頁),及證人陳姵吟於原審證稱:上開對話過程,被告應是有在懷疑她做的工作有問題,才會問伊等語(見原審金訴卷第125頁),堪認被告於行為時,對於自己係從事行為涉及不法資金之處理,已有知悉。

㈥、再者,被告由「富程」、「徐光啟」等人係透過在網路上刊登應徵工作方式,假借公司需聘僱會計助理,實係大量蒐集人頭帳戶及吸收詐欺取款「車手」,且其帳戶於短短幾小時內,即有多筆不明款項陸續匯入且金額非微,已足以預見「富程」、「徐光啟」等人係持續性之從事犯罪牟利;且如上所述,被告對於自己所為係從事不法已有知悉,被告實際經歷由「富程」對其蒐集帳戶(即擔任俗稱「取簿手」)、「徐光啟」負責對其指示領款交款(即俗稱「控台」)、自己係擔任提供帳戶及被動依指示取款(即俗稱「車手」)、並有不詳之人(即徐子媗)向其收款(即俗稱「收水」)之過程,當可認識該「公司」實係由多數人組成,經由縝密分工、相互配合而完成之詐欺、洗錢犯罪之組織,而仍繼續參與領款、交款之犯罪分工,堪認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㈦、至於被告與「富程」、「徐光啓」通話過程中,固有向被告索取良民證、身分證件、學雜費證明等營造正當應徵之外觀,及敘及排休、薪資等事宜,然依前揭事證,已足以認定被告對「富程」、「徐光啓」實為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成員,其接受「聘僱」及開始「上班」後所為,實係參與以詐欺、洗錢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實行詐欺、洗錢之部分犯行,有所預見,縱過程有上開應徵外觀,亦不足以排除被告具有本案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被告與其友人張菀麟及前雇主陳姵吟間之對話,及張菀麟、陳姵吟2人於本院及原審之證述,固可見被告對於取得會計助理工作具有期待,且曾分享能夠順利取得本案工作之喜悅,以及希望好好學習、認真工作之想法,證人陳姵吟並另證稱:被告因家庭之故,沒有受到足夠的生活教育,亦未用心在學校的學習上,且被告過去多從事重複之收餐、送餐等不須腦力激盪之勞力性工作,需要解決客人爭執或程序問題時,不能找被告,她腦袋會亂掉等情,然觀諸被告與張菀麟、陳姵吟之聯繫內容,同時顯示被告對於自己從事工作可能涉及不法並非毫無察覺,業據認定如前,被告並非對於自己之工作可能係從事犯罪渾然不知,且證人張菀麟證稱被告當時待業,找會計工作找很久,投了幾個履歷,但去面試都沒有上等語(見本院卷第330頁),堪認被告僅因亟於獲取其期待甚久之會計相關工作,乃對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可能因涉及不法而造成他人財產法益,遂於主觀上抱持不以為意之心態而涉險觸法,自無從以被告與張菀麟、陳姵吟間之聯繫內容及該2人證詞,逕予排除被告本案主觀不確定犯意;又被告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縱有自己之存款或曾為薪資轉帳戶頭,然因被告並未將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及印鑑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該等帳戶仍由被告本人實際掌控,自無需擔心提供帳戶後,其內原有款項遭他人取走之風險,故辯護意旨以被告交付之帳戶內尚有被告個人存款為由,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之舉並無主觀犯意,並非可採;又依被告與陳姵吟間之對話紀錄,被告於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許經陳姵吟告以其遭詐騙,並建議其前往警局報案後(見偵字第10116號卷第283頁),被告確有於當日前往警局報案,此據證人即員警余冠宏到院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324頁),並有被告提出報案後為配合警方查緝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而與員警林鈺峯之LINE對話、被告撥打反詐騙電話之錄音譯文,以及被告因認警方係將其當作犯罪嫌疑人,拒絕其以被害人報案並開立三聯單,乃於109年9月11日投書警政署長信箱之相關投書上傳資料,然此部分均為被害人已經受騙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被告依指示將款項領出並交付予集團成員徐子媗,犯行已經結束之後所為,僅能作為被告是否符合自首(如後述)及犯後態度之審酌因素,本案認定被告具有「不確定故意」,並非對自己犯罪全然不知,已如前述,是被告因其行為確實造成犯罪結果後,始採取減輕罪責之舉,尚難據此反推被告自始為單純求職詐騙之被害人,迄至陳姵吟提醒始知「資金分流」有異;另本案固無證據證明被告取得報酬、且被告於報案時並未刪除相關對話紀錄,然被告僅工作1日且選擇自首(詳如後述),因此尚未取得薪資報酬,並保留相關通聯紀錄以證明自己係擔任末端角色,即屬合理,另犯罪車手於犯案時未掩飾容貌,及明知自己帳戶可能因此遭凍結而仍犯罪者所在多有,均無從據此認定被告並無主觀犯意。從而,被告及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否定被告主觀犯意,所辯並非可採。

四、綜上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加入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並以提供帳戶供被害人匯入受騙之贓款,及協助匯款及提領贓款後,交予其他成員之客觀犯行,且被告對於自己係參與犯罪組織,「富程」、「徐光啟」給予報酬所指示之工作,極可能係將自己帳戶供詐騙者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其受指示匯款、領現交予不詳之人,係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已有認識或預見,然被告為貪圖工作及報酬,不以為意,仍接受聘僱而從事前揭認定之犯罪行為,且本案並無特別事由足認被告確信其行為並未涉及不法,依據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及犯意聯絡,被告辯護人辯稱被告充其量係有過失或重大過失云云,即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00號移送併案意旨所述被告犯罪事實,核與起訴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事實為相同事實,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叁、論罪及刑之減輕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乃係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詐騙他人財物獲取不法利益為目的,而由其成員分層負責,即「富程」蒐集帳戶(即俗稱「取簿手」)、「徐光啟」負責指示領款交款(即俗稱「控台」)、被告擔任提供帳戶及被動依指示取款(即俗稱「車手」)、徐子媗負責向車手收款(即俗稱「收水」),另有不詳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足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取得受詐術所騙不特定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後,與其他集團成員分享不法利潤為牟利手段,而為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組織。

二、又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1、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2、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3、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並於同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其罰則,俾防範犯罪行為人藉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之手段,去化不法利得與犯罪間之聯結,申言之,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之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及所意圖隱匿者究為自己、共同正犯或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皆非所問。本案被告及不詳共犯對被害人3人所犯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而被告將詐欺犯罪所得以現金提領並交付組織成員後,再上繳不詳之人,足見被告對於自己經手之款項最終由何人取走、做何利用均無法交代,客觀上顯係透過現金層層轉交方式製造多層次之資金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再向上溯源,並使詐欺共犯得以直接消費、處分,以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之虛假外觀,而達到隱匿該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結果,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所為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相合,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罰。

三、再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倘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有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無庸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同此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二編號2、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五、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以現今詐欺犯罪型態而言,由不同之人分工完成,實屬常態,其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查本案如事實欄所載犯行,係由被告與徐子媗、「富程」、「徐光啓」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透過前述彼此分工,以完成犯罪並隱匿贓款之來源、去向,各參與之人所為不僅均為犯罪計畫之重要環節,且皆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及犯意聯絡,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其他成員參與分工細節,然對於其自身與其他行為人係各別從事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有所認識,進而基於共同之犯罪意思而為之,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與徐子媗、「富程」、「徐光啓」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爰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六、又被告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犯行之受騙對象有異、交付財物之基礎事實有別,且所隱匿者係不同犯罪所得財產,侵害獨立可分之不同財產法益,是應認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本案符合自首減刑:經查,被告於109年9月10日主動前往警局承認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並幫人將他人匯至該等帳戶內之款項領出後交付其他人之事實,受理員警因被告所述,於第一時間即可認定被告是警示帳戶兼提領車手,乃以犯罪嫌疑人身分詢問被告並製作筆錄,該份筆錄有拿給同事,但因同事於109年10月15日請被告再做一次筆錄增加一些問題,並將後續製作之筆錄當作第一次筆錄,把109年9月10日該份筆錄銷毀等情,業據證人即員警余冠宏到院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324至327頁),而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係分別於109年12月7日、109年9月11日、109年9月23日前往警局報案遭詐欺,有其等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2046號卷第111至117、101至103頁、偵字第10116號卷第9至13頁),足認被告就事實欄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行前,即於109年9月10日向警方坦承其情,自首而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相符。

爰就被告所為前揭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聲請函調內政部警政署被告曾致電165反詐騙專線之通話紀錄及聲請傳喚證人李融合、林鈺峯等人,待證事項均為被告符合自首要件,因此部分事證已明,即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被告之辯護人固主張被告未自本案獲有任何利益,係遭詐欺集團利用,且案發後立即報案,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經查,詐欺集團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衡酌被告係因貪圖不法利益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人與人間之信賴及經濟社會之穩定,衡酌其生活、經濟狀況,相較其犯罪情狀,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處,況被告所犯前揭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已可在減輕後之法定刑度內妥適斟酌量刑,並無過於嚴苛之處,經審酌其一切犯罪情狀,難認客觀上有何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情事,自均無刑法第59條適用餘地,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可採。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審理後,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以:㈠被告各次犯行符合自首規定,業據認定如前,原審未予詳查,誤認卷內109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即為被告第一次筆錄,因認被告不符自首規定而未依規定予以減刑,於法不合;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於告訴人陳邱快、張振基2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賠償,經告訴人2人表示同意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有和解書2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3

01、305頁),足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填補損害,自應作為量刑審酌,原審未及審酌此一新增量刑事由,所為量刑,即有未洽。被告上訴仍執詞否認主觀犯意,所辯均非可採,業經指駁如前,此部分上訴固無理由,至被告上訴表示如仍認被告犯罪,請求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陳邱快、張振基達成和解,且符合自首之要件,改量處較輕之刑部分,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盛年,未思循以正當合法工作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其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供作犯罪工具,且預見其帳戶內之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仍予提領現金後交付詐欺集團上游之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受有經濟損失,且破壞社會治安及妨害金融秩序,亦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被告犯後並未坦承犯行,然對客觀犯行均承認,並配合查緝不法上游,且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曾嘗試與被害人林玥彤聯繫洽談和解未果之犯後態度,詐取財物之金額所生危害程度,被告之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並無前科之素行,已取得技術學院學士學位(見本院卷第359頁學位證書)之智識程度,自陳上午任職工程公司擔任會計助理(參本院卷第307頁在職證明書),晚上任職餐飲服務業、未婚、需扶養為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之母親(見本院卷第353頁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第357頁身心障礙證明)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所犯3罪之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均屬相同,係於同日密集而為,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於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示懲儆。

三、附條件緩刑宣告之說明:按緩刑之目的,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針對此類犯罪儘可能適用緩刑制度,當可勵犯罪者自新。考量被告於本案之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屬初犯,被告現有正當工作,因求職緣故一時失慮犯罪,經此次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且經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考量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之非機構式刑事處遇,藉由緩刑附負擔以及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方式,可給予某種心理上的強制作用,達到矯正過錯,警惕再犯之警示作用,並審酌本案被告之惡性程度,因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以建立守法觀念,避免再犯,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仍得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被告所申設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均遭扣案,該等存摺及提款卡雖係被告提供並持以犯本案所用,惟存摺及提款卡本得由帳戶申設人隨時申請補發,係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之物,且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另被告尚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字第12046卷第290頁),是既無任何證據可證被告已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及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韋誠移送併辦),檢察官陳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對應犯罪事實 1 賴冠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三編號1 2 賴冠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三編號2 3 賴冠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三編號3附表二:

編號 帳戶 證據資料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12046卷第189頁)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存戶基本資料(偵10116卷第87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及列印單(偵12046卷第187頁)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及施詐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陳邱快(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9月5日至10日間,以電話向陳邱快佯稱係「板橋分局陳姓隊長」,並稱陳邱快涉犯洗錢案件名下帳戶將被凍結,致陳邱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2時18分 70萬元 附表二編號1 ⒈陳邱快於警詢之陳述(偵字第12046號卷第111至117頁) ⒉附表二編號1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同上卷第191頁) 2 張振基(告訴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9月9日下午4時10分,以電話及LINE等向張振基佯稱係張振基之同事「戴椿星」,並以有投資需求為由借款,致張振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中午12時26分 8萬元 附表二編號2 ⒈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字第32400號卷第81頁) ⒉通聯紀錄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卷第87至93頁) ⒊張振基於警詢之陳述(同上卷第67、68頁) ⒋附表二編號2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149、150頁) 3 林玥彤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9日下午2時許,以電話佯稱係林玥彤之姪子「林俊佑」並向林玥彤借款,致林玥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2時31分 20萬元 附表二編號2 ⒈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偵字第10116號卷第81頁) ⒉LINE對話紀錄拮圖(同上卷第17頁) ⒊林玥彤於警詢之陳述(同上 卷第9至13頁) ⒋附表二編號2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同上卷第91頁)附表四:

編號 提領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款帳戶 提款(轉帳)金額 (新臺幣) 款項來源 轉交對象及地點 證據資料 備註 1 賴冠伊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17分 合作金庫壢新分行(附表二編號1帳戶) 451,000元 陳邱快 徐子媗,合作金庫壢新分行前 ⒈監視器提領畫面(偵字第12046號卷第215頁) ⒉附表二編號1帳戶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結果(同上卷第1 91頁) ⒊附表二編號3帳戶對帳單細 項(同上卷第193頁) 2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30分 中壢不詳地點(附表二編號1帳戶) 1,000元 網路轉帳至附表二編號2帳戶 3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33分、34分、36分、37分、38分 合作金庫壢新分行設置之ATM(附表二編號1帳戶)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9,000元 4 109年9月10日下午1時59分至2時5分 中壢不詳某地(附表二編號1帳戶)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9,000元 網路轉帳至附表二編號3帳戶 5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40分、41分 富邦商銀北中壢分行設置之ATM(附表二編號3帳戶) 5萬元 48,000元 徐子媗,富邦商銀北中壢分行前 6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21分 中壢郵局(附表二編號2帳戶) 131,000元 張振基、林玥彤 ⒈監視器提領畫面(同上卷 第213頁) ⒉附表二編號2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字第32400號卷第149、150頁) 7 109年9月10日下午2時23分、24分、26分 中壢郵局設置之ATM(附表二編號2帳戶)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徐子媗,中壢郵局前附表五:賴冠伊與「富程」之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0116號卷第177至213頁)編號 對話日期 富程發話內容 賴冠伊發話內容 1 9/9 14:08 [應徵資訊照片] 您好 請問這個需要相關經歷嗎 我真的很想學習會計類別的 希望可以給予機會 2 14:10 你好你是在桃園哪區呢 3 14:11 我在中壢區 賴冠伊 0000-000000目前假日就讀中 4 14:15 目前9月我人都在台南的能翔事務所當面試官這裡跟你做初步面試 如果OK的話會幫你建檔在幫你發給桃園分所的經理。 [名片照片] 5 14:15 好的 再麻煩您了 6 14:16 請問一下對會計事務所工作性質了解嗎 7 14:17 不好意思 會計事務所 內容我只知道大概... 實作上面我沒有經驗 我真的很想學習會計類別 只知道編制財務報表 8 14:19 目前就業還是待業呢 9 14:19 目前待業 假日就學企業管理學系 我什麼都能學都做 10 14:22 好 縣跟你介紹下工作内容 11 14:22 嗯 麻煩您了 12 14:22 一般事務所的工作内容最基本也是最基礎的就是代客記帳,會計人員會依照交易憑將交易行為紀錄成日記帳,將日常的交易活動紀錄下來 第二是替客戶申報各項税務會計人員依稅法結算一定期間內的帳務,計算出公司要繳納多少税金給國家。例如營業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三就會計師事務所依照法規及各項準則審核企業的財務報告與稅務申報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並提出審核結果,就是對查核結果表示意見 最後就是由於武漢疫情的關係導致許多台商公司虧損嚴重所以會有台商透過我們會計事務所配合。目的就是讓他們的資金撤回台灣來降低稅收 目前剛就職的會計師助理只需要您學會:營業登記和報稅,把資料輸人到電腦裡進行檔案分類,基本的Word excel操作就可以了。再來就是前台接聽電話如果有客戶就幫客戶預約時間來事務所做登記,那會計師在忙的話就簡單接待一下客戶,最後就是外勤 外勤的内容就是跑跑業務,送一些公司文件和跑銀行幫助台商撤資回台 13 14:28 好我會努力去做好的 14 14:29 上面的都看了懂嗎,有不懂的記得問我哦 15 14:29 最上面的我不知道我解讀的意思對不對 交易的內容編成表格讓股東權益人去看收益虧損 讓虧損降到最低 16 14:30 你說代客記帳嗎 17 14:30 恩 代客記帳 幫助他們作出決策 18 14:33 代客記帳意思是會計人員會依照交易憑證例如發票銀行收款單等 紀錄成日記帳這樣呀 19 14:36 我只有網路看一些會計類別的白話文 但我知道需要去多瞭解些會計的相關用語 真的有機會去事務才能幫的上忙 我會盡可能的找答案 但真的不了解的 我不希望我自己不懂裝懂 其實很感謝您可以這麼有耐心的跟我說 這些專有名詞 真的謝謝 20 14:36 其實你注意看第二段 那才是你要學的我們是招牌會計助理不是會計師所以會學的比較容易 21 14:38 [照片] 這裡開始嗎第二段 好的 我想學 不管多基礎我都願意學這是我欠缺但也必須要會的 是這段會計助理的工作内容 目前剛就職的會計師助埋只需要您學會:營業登記和報稅,把資料輸人到電腦裡進行檔案分類,基本的Word excel操作就可以了。再來就是前台接聽電話如果有客戶就幫客戶預約時間來事務所做登記,那會計師在忙的話就簡單接待一下客戶,最後就是外勤外勤的内容就是跑跑業務,送一些公司文件和跑銀行幫助台商撤資回台 22 14:45 對呀就是這段有哪裡不懂嗎 這是讓你知道事務所都在做什麼 這是你要學的 23 14:52 我真的對會計這方面很有興趣,但礙於家裡因素之前只能提早出來工作幫忙減輕家裡的負擔,我也知道現在才要轉行會非常困難,但我願意自己花更多時間下功夫,所以才選擇去上商學相關的在職專班,但除了學歷跟知識,我更需要相關的實務經驗,也真的很謝謝您願意花時間給我這個機會面試,如果成功應徵上,我會非常非常珍惜這份工作,有不足的地方,我也會用下班之餘的時間多去努力,在最短的時間步上軌道,只希望您能給我這個機會!感謝您 24 14:58 了解 請問一下今年貴庚 25 14:59 82年次 27歲 26 14:59 好 沒問題 請問最快那時候可以上班 27 15:00 隨時都可以上班 28 15:02 你是我這兩天面試那麽多個第一個可以隨時上班的哈哈 我會跟經理備註你的狀況! 工作内容大概就是上述 到時候上班也有人會教接下來跟你說明薪資和休假部分 29 15:03 好的 真的謝謝您 請問這是錄取的意思嗎 30 15:05 沒哦 薪資和休假部分沒問題後我才會幫你建各人檔案發給經理他看完沒問題後才會錄取 甚本最快晚上就知道了 明天搞不好就可以上班了 31 15:06 好哦 再麻煩您了 32 15:06 每個月2萬8 全勤獎3000 總共3萬1 也有3節禮金 如果要加班是算時薪以每小時158圓計算 但通常加班比較少見 33 15:07 好的 34 15:07 週休二日 國定假日也休息 有特休 病假部分需提供醫生證明 35 15:08 週休二日 能排在六日嗎 36 15:08 對就是休禮拜六和禮拜日的意思 薪水部分是薪轉哦 有郵局嗎因為我們沒有跟農會還有信用合作社配合 37 15:08 有郵局 恩恩了解 38 15:12 好 最後跟你確認一下有無前科 有沒有良民證 39 15:12 沒前科 良民證我可以去申請 以上我都沒有問題 有這個上班的機會 我會好好珍惜的 40 15:14 好的 恭喜 我記得到附近派出所申請半小時就拿了到了 這個不急到時候你在補給你經理就好了 跟你說明一下 因為會計助理前兩到三天需要跑外勤 會到銀行收取款項 所以對這部分比較嚴格 不好意思 41 15:15 不會不會 我等等去申講 申請到立馬拍給你 42 15:18 好 那我先幫你建各人檔案 手機號碼: 現居地址: 家裡電話: 賴Id: 緊急聯络人: 現屈地址: 關係: 電話: 43 15:22 賴冠伊 手機號碼:0983XXXXXX 現居地址:00區00路00000 家裡電話: 賴Id:0982XXXXXX 緊急聯絡人:林00 現居地址:00市00區00路 關係:母女 電話:0923XXXXXX 請問我想知道上班地點會在哪邊呢 44 16:05 分所在桃園區的話可以嗎 45 16:11 可以 良明證申請了 最快要禮拜五才能拿 46 16:12 身份證正反面跟健保卡正面 用拍的就好記得清楚不要有反光 上面可以備註公司提供資料用 47 16:23 [身分證照片] [健保卡照片] [健保卡照片] [身分證照片] [健保卡照片] [身分證照片] 不知道這樣可以嗎 有沒有反光 48 16:25 OK 這樣可以 49 16:26 好的 麻煩您了謝謝 50 16:26 還有薪轉郵局的帳戶(存摺 提款卡 印章)放在一起拍給我就可以了 一樣備註公司提供資料用 51 16:30 [郵局存簿封面、提款卡、印章照片] 印章這樣放可以嗎 52 16:31 可以 53 16:31 好的^_^ 54 16:31 稍等一下 55 16:32 嗯嗯 56 17:22 [貼圖] 請問一下明天可以開始上班嗎 57 17:23 當然可以^_^ 58 17:33 你明天上班内容是幫會計師做資金分流和降低稅收的部分 59 17:35 好的 我先上網查詢一下資金分流跟降低稅收的内容希望這樣能有幫助 60 17:42 區經理會教你沒關係 61 17:43 好的 真的很謝謝您 我會盡全力去學習 上班的時間跟地點 再麻煩您 62 17:49 上班的地點和地址區經理會跟您說 63 17:53 好的謝謝 64 17:53 學習外勤的前兩天不用到公司打卡,是跟區經理做簽到打卡 因為區經理要看你的出勤狀況跟學習狀況! 65 17:54 好的好的沒問題 66 18:01 然後還有一個重點是區經理那邊要在提供一個帳戶 明天工作資金分流要用的 剛剛忘記跟你說 67 18:02 有規定合作的銀行嗎? 還是都可以 68 18:02 有哪裡不懂的可以問我 因為區經理在忙只能透過我 你明天再直接和他碰面就好 都可以工作用的而已 69 18:06 好的因為我人在外面可以晚點回去再傳給您嗎 70 18:07 嗯嗯 拍給我後 晚點經理會跟呢說企業方跟匯款人的資料 好準備明天的資金分流 71 18:07 了解 謝謝您 72 18:08 請問大約幾點ok 73 18:09 那等我一下我先衝回去拍給你 74 18:10 不急慢慢來 75 18:14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內頁照片] 76 18:18 已收回訊息 卡片和印章也要拍哦 跟你的薪轉郵局帳戶資料一樣 要完善 77 18:20 好的 我在騎回去 78 18:21 不好意思.... 你是人在外面忙是嗎? 79 18:23 不會不會 沒關係在外面吃晚飯 80 18:25 好的 我也在吃飯慢慢來沒關係 81 18:32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照片] 好哦 82 18:42 請問晚點幾點方便通話 區經理會打給你做審核 83 18:43 都可以哦 但因為我現在是在外面吃飯怕會有環境的雜音 如果經理不介意的話 我都可以 不然也怕我吃飯回去太晚也打擾到經理休息時間 84 18:49 好 你忙我再跟你約時間 經理還在忙 85 18:50 [貼圖] 好的 不好意思 真的辛苦你了 86 18:50 不會這是面試官該做的 87 18:50 [貼圖] 88 19:07 [徐光啟聯絡資訊] 這是經理的賴 先加他 然後賴說徐經理你好 記得要有禮貌哦! 89 19:08 好的 有打招呼了 但是經理可能還在忙 還沒有回覆我 想先詢問一下 公司看什麼服裝規定嗎? 怕如果沒有的話可以提早準備 還是有什麼需要帶的物品 筆電之類的? 90 20:18 長白下黑布鞋就好 之後到事務所都會幫你準備基本上有幫你建好檔就不用擔心了 91 20:19 長袖白襯衫 黑褲 布鞋 這樣嗎 92 20:19 是的 93 20:20 因為經理也還沒有跟我說上班時間跟地點 94 20:24 都還沒回覆你嗎 95 20:25 嗯嗯 也還沒有已讀 96 20:25 稍等一下 不好意思我聯絡一下 97 20:26 麻煩您了 98 20:27 聯絡到了 你等個3到5分鐘 99 20:27 有的有的 謝謝 100 20:28 嗯嗯 有問題再問我 101 20:28 [貼圖] 102 9/10 19:05 不好意思 請問我是17:00就算下班了嗎 後面學完最後的資金分流後 經理跟會計在忙 還沒回覆我 明天還是後天可以去公司上班 原本說禮拜五 今天後來跟我說明天可以上班 我怕經理在忙怕打擾他 103 20:19 對呀 怎麼了嗎 104 20:20 有了有了徐經理跟我聯繫了 [貼圖] 105 9/11 14:01 請問今天經理很忙碌 一直沒有跟我說我要學什麼 今天已經要過完了..... 我該怎麼辦附表六:賴冠伊與「徐光啓」之LINE對話紀錄(偵字第10116號卷第217至265頁)編號 對話日期 徐光啟發話內容 賴冠伊發話內容 1 9/9 19:15 徐經理你好,我是今天有跟謝富程面試官做初步面試的賴冠伊 [貼圖] 2 20:27 您好 不好意思忙到現在 有空跟您核對資料嗎 3 20:27 可以可以 我才不好意思 這麼晚還要麻煩您了 4 20:29 大約等我15分鐘 我正要開車 5 20:29 好的 您慢慢來 開車小心 6 20:31 好 7 20:45 通話3:56 8 20:46 信箱tootXXXX0000000oo.com.tw 9 20:47 準備文具:紅藍園子比、螢光筆*2(不同顏色)、筆記本、A4文件夾 10 20:47 tootXXXXXXX這是英文 11 20:47 好 12 20:47 好的 13 20:47 目前進修二專有學生證嗎 14 20:48 可能要等到9/19開學後才會發 請問是需要證明文件嗎? 學雜費繳費單可以嗎?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印章及提款卡照片] 15 20:55 對 這樣會影響旎上課時間嗎 有衝突到嗎 16 20:57 我是上假日在職休的 平日上班都可以配合 17 20:57 好 通話1:01 工作上有什麼問題都可以直接問我 18 21:17 好的 謝謝徐經理 明天再麻煩妳了 早點休息 辛苦了 19 21:46 好 20 22:11 徐經理 打擾您了 想請問A4文件夾是這種嗎 [文件夾照片] 21 22:11 對 這樣的就可以 22 22:11 好的 謝謝 23 9/10 8:27 徐經理早^_^ 24 8:59 早 洗漱一下,好了跟我說 25 9:00 洗漱好了^_^ 請問我今天需要準備甚麼跟穿著比較合適呢? 26 9:00 好,我先教你怎麼印明細建檔 整齊就好 27 9:00 好的 28 9:00 把三家金融卡都帶著 到郵局的時候跟我說 29 9:01 好 我到郵局了^_^ [郵局外觀照片] 徐經理 我需要抽號碼牌嗎?還是我稍後使用ATM就好? [通話0:16] 30 9:46 你帳戶裡面有超過2萬嗎 31 9:46 郵局的沒有 32 9:46 應該沒有吧 其他有是嗎 33 9:46 合作金庫的有 34 9:47 好,分別放進郵局的ATM裡面,按提款 合作的選擇金額1000,然後印明細就好 其他兩個按金額兩萬,這樣會顯示餘額不足 35 9:48 好 36 9:48 一樣也印明細 好了拍給我 37 9:49 [交易明細表照片] 郵局的 [交易明細表照片] 富邦的 38 9:50 好 39 9:52 [交易明細表照片] 這是合作金庫的 40 9:52 好 可以先去吃早餐或是準備文具 我正在開會 差不多10:30聯絡妳 41 9:53 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開會 42 9:53 不會 43 9:53 好的 徐經理您忙^_^ 44 10:46 [通話1:40] [通話0:18] 45 11:17 [台北富當銀行北中壢分行、合作金庫銀行壢新分行地址之照片] 46 11:17 好 47 11:18 我要準備出門了嗎? 48 11:37 不用 台商資料不齊,會計先退回 要等資料齊全我們才分流 49 11:37 好的 看需要我做什麼 我都準備著^_^ 50 11:38 好 51 11:39 [貼圖] 52 11:43 學雜費的繳費單 妳還沒拍給我 53 11:43 好馬上 [學雜費繳費單照片] 學生證 開學下來 我在補給經理 54 11:46 好 妳二專讀什麼 55 11:46 企業管理學系 56 11:47 好 57 11:49 良民證禮拜五就可以去警察總局拿 我會在下禮拜三過去拿 禮拜三營業時間較晚到20:00 不會耽誤到上班時間^_^ 拿到我再補給經理^_^ 58 11:50 良民證去辦理了是嗎? 59 11:50 對的 昨天知道馬上去辦理了 60 11:50 好 郵局有網銀嗎 61 12:04 郵局的沒有 有需要的話我現在去辦理 62 12:04 冠伊,妳離7-11比較近還是郵局 63 12:04 都近 64 12:05 郵局的金融卡,像早上這樣操作 明細表拍給我 65 12:05 好 [交易明細表照片] 66 12:22 好 合作的有網銀嗎 67 12:23 有 68 12:23 40分的時候 幫我看一下餘額 截圖給我 69 12:24 好 [合作金庫網路銀行餘額頁面照片] 70 12:40 好 到合作的時候打給我 71 12:40 好 72 12:41 三家存摺印章金融卡都帶著 筆記本跟筆也帶 73 12:41 好 74 12:50 到了先補登存摺,拍最後一本交易紀錄給我 我先建檔 75 13:00 [合作金庫存摺內頁照片] [合作金庫存摺內頁照片] 76 13:01 匯款人:陳邱快 金額寫45萬1千,理由:這是買賣堆高機的錢 確認網銀有沒有轉帳功能 77 13:02 [通話1:37] 好的 78 13:21 [通話0:37] 然後穿著拍給我一下 [通話0:23] 79 13:31 [合作金庫前自拍照片] 上半身深藍色襯衫 卡其色褲子 白色鞋 [通話0:27] 80 13:35 好 好了跟我說 這些分流程序要記得 81 13:44 好的 快好了 [通話0:21] [通話1:13] 9萬9到轉帳富邦人去郵局? 82 13:57 對 然後郵局補登完存摺拍給我 83 14:06 好的 稍等一下 [郵局存摺內頁照片] 84 14:10 好 [通話0:19] 85 14:23 [通話0:17] [通話0:12] [通話0:37] [通話0:14] [通話0:09] [通話0:13] 86 15:04 等 旁邊會計 怎麼了 說 87 15:04 好的 我到家了 88 15:04 好 一會打給妳 89 15:04 好 徐經理我想跟您確認 我是明天可以上班還是後天? 經理不好意思打擾您 想請問我目前算下班了嗎 每天都是17:00下班嗎 90 20:00 哈囉 91 20:04 [通話4:08] 92 20:06 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93 20:08 油錢約30? 我填個大概 餐飯80 手續費我不知道一筆多少錢我算看看幾筆可以嗎 94 20:08 好 95 20:08 經理稍等我一下 96 20:10 好 97 20:12 好像是一筆從合作金庫練習轉帳給郵局 請問這筆算嗎? 合作轉給富邦一筆分4次 印象中只有這樣 98 20:19 好 99 20:19 再麻煩徐經理了 [貼圖] 徐經理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可以不要用我的郵局帳戶嗎 100 21:19 可以! 101 21:20 原因要說嗎還是沒關係 還是謝謝徐經理體諒 我這麼晚跟經理問事情會不會打擾到您的家庭 真的抱歉 102 9/11 7:50 不用 沒關係 103 8:26 徐經理早 謝謝您 因個人因素沒有辦法提供郵局去學習資金分流 但我一樣會努力學習 [貼圖] 請問我今天一樣等待嗎 徐經理 不好意思怕打擾到您可能再開會 我等待一陣子 我不太喜歡工作當薪水小偷 如果有甚麼我可以學習的可以讓我先學習 我不怕苦不怕累 我真的很怕我銜接不上會計助理 經理您有空再回覆我就好 我一樣會準備著 104 10:19 早 105 10:20 徐經理早 106 10:32 你稍等我下 已經在準備要給你的資料 107 10:32 好的 108 13:08 給我一個7-11傳真號 109 13:09 這個傳真號要怎麼給 我不知道在哪裡可以知道傳真號 徐經理 請問還會等待一陣子的話 我先吃午飯可以嗎 今天還是要做資金分流練習嗎 還是晚點可以進公司寫人事資料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