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8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訊問後,依原審判決所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同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法定刑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甫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衡情面臨此刑期應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羈押原因,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等方式,不足以確保後續審理以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分別明定。另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以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為其裁量標準,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2年3月21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於112年3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公設辯護人、公訴人之意見後,認依卷附事證可徵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嫌重大;又考量本案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重刑,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經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高,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在此等基礎下,本乎刑事科學之經驗為判斷,當足以使具有一般社會通念之人認為被告確有為求脫免刑責而逃亡之高度風險,且被告於本案發生後,曾有要開小貨車逃離現場之舉,業經到場處理本案之員警林茗緯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807號卷第144頁),再參以被告前有因毀損案確定判決之執行(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373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92頁),因認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之106年6月9日至106年7月18日,已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執行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出入監簡列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21頁),且告訴人於原審中陳稱:如果放被告回去,我的日子不會好過,我十幾年前被被告打的很嚴重,我的鄰居、朋友都很害怕,我有房子被燒光,但我沒有證據,被告那天要燒房子也是這樣等語(見原審卷第149頁),被告聽聞告訴人此番陳述不僅未能理性應對,反當庭激動咆哮、朝告訴人辱罵髒話(見原審卷第149頁),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狀陳稱:告訴人與老伴皆已年邁多病,無力抵抗被告施加之暴力拳腳,倘任由其返家,告訴人與配偶將處於被殺害之危險中等語(見本院卷第138至139頁),益見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家庭暴力罪之虞,而合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合乎比例原則。本案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