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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訴字第 49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49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偉倫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 (現於法務部○○○○○○○)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490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808號、107年度偵字第18809號、107年度偵字第18938號、107年度偵字第18939號、107年度偵字第18940號、107年度偵字第231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偉倫(下稱上訴人)被訴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113年4月23日判決後,判決正本於113年5月19日寄存送達生效,上訴人上訴期間未提出上訴而於同年6月11日判決確定,上訴人竟遲至115年7月7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提出上訴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見上訴狀該所收狀章,本院則於115年7月9日收受),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之上訴不變期間,針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