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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訴字第 43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坤德選任辯護人 陳文祥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1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88、124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林坤德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刺青哥」之成年男子(下稱「刺青哥」)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前某日時許,向林坤德提議將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Digital Mobile Trunk,下稱DMT節費器)、路由器(TOTOLINK)及電源轉換器,裝設在林坤德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內,林坤德只要在駕車載客時,依其指示開啟及關閉上開設備電源,隨時確認路由器訊號是否正常運作,即可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顯不相當之報酬,林坤德可預見上開設備係供詐欺集團電信機房之用(即詐欺集團自境外以網路電話撥打至該設備,再以該設備上插用之國內人頭電信門號發話),竟貪圖上開報酬,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於110年3月16日前某日時起,讓「刺青哥」在上開營業小客車後車廂備胎室,設置DMT節費器(品牌名稱:QUECTEL),在後車廂左側處放置插用臺灣大哥大SIM卡之4G路由器(品牌名稱:HUAWEI),在駕駛座下方裝設電源轉換器,分別連接上開設備及車內之點煙器,林坤德即按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泰老闆」之人(下稱「泰老闆」)指示之時段,以插入、拔除點煙器方式,啟閉上開設備之電源,並駕駛車輛載客,期間「泰老闆」以及詐欺集團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牛」之人(下稱「大牛」)等人,會隨時指示林坤德確認或測試網路連線狀況及速度,使詐欺集團電信機房得以上開設備為中繼站,將境外電話轉為如附表一所示國內人頭電信門號,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得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各該被害人並匯款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得逞。嗣經警於110年5月5日夜間6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測得異常電波訊號,經林坤德自願同意接受搜索上開營業小客車,當場扣得上開設備以及林坤德所有與「刺青哥」、「大牛」、「泰老闆」聯繫上開事宜所用之行動電話等物(如附表三編號2至5所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臺西分局、北港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下列援引為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就上訴人即被告林坤德不利於己之供述,其並未爭執陳述之任意性(見本院卷第125、171頁),且又有其他事證足以補強此等陳述確屬真實可信,自有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02至124、161至171頁),本院審酌該些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亦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幫助加重詐欺犯行,辯稱:我只知道駕駛座下方有電源轉換器,車後座有路由器,不知道後車廂備胎室有DMT節費器,「刺青哥」跟我說是六合彩發射器,只要早上9點打開、晚上9點關掉,我從3月做到5月,僅收到1次報酬15,000元云云。然查:

㈠被告以駕駛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載客為業,「刺青哥」在其

營業用自小客車之後車廂備胎室,設置DMT節費器,在後車廂左側處放置插用臺灣大哥大SIM卡之4G路由器,在駕駛座下方裝設電源轉換器,分別連接上開設備及車內之點煙器,被告於110年3月起,駕駛裝設上開設備之營業用自小客車,並依「泰老闆」指示,以插入、拔除點煙器方式,於當日上午9時開啟、於夜間9時關閉電源,且依「泰老闆」、「大牛」指示,確認路由器訊號是否運作正常等情,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第10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行動電話FACETIME通話紀錄、手機通訊款體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現場照片、本案車輛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9588號卷㈠第29至45頁,110年度偵字第12490號卷第55至70頁,原審卷㈠第273頁),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DMT節費器是一種能夠將網路語音封包與行動電話語音進行

轉換之中繼傳輸裝置統稱,詐欺集團自境外以網路電話撥打至該設備在國內下車,再以該設備上插用之國內人頭電信門號發話,達到節省國際話費之犯罪成本,且DMT設備支援回撥功能,可用來增加被害人對於犯罪者的信任感,故「刺青哥」、「泰老闆」、「大牛」所屬詐欺集團電信機房得以在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設置之設備為中繼站,將境外電話轉為如附表一所示國內人頭電信門號,以此方式得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方式,詐騙各該被害人,要其等匯款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等情,亦分據附表二之各該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屬實(見110年度偵字第12490卷㈡第133至136、243至245頁,卷㈢第51至53、119至123、325至326、341至342、365至367、387至391、411至414、427至428、447至449、463至465頁,110年度偵字第9588卷㈠第239至

242、253至256、263至265、271至274、279至281、295、2

96、301至303、311至313、319至321、331至335、349至35

1、359至360、385至387、395至397、409至410、421至423、443至445頁),並有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列之證據以及有關數位式行動電話節費設備運作原理資料可按(見110年度偵字第12490號卷㈠第133頁)。是被告提供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裝設DMT節費器、路由器及電源轉換器,並依指示確保路由器訊號運作正常,使「刺青哥」、「大牛」、「泰老闆」所屬詐欺集團電信機房得以將所撥打詐騙用之境外電話,透過上開設備轉為如附表一所示國內人頭電信門號,而顯示臺灣地區門號以及良好通話品質,以取信於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達到詐騙匯款之犯罪目的,是被告所為,確實予以詐欺集團之電信機房助力,而被告接觸本案詐欺集團之對向,即有「刺青哥」、「大牛」、「泰老闆」等人,且又有如前述電信詐欺機房,並要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可見詐欺集團另安排有領款車手集團及水房等資金流,其分工細緻,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之分工模式,是被告有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事實,亦可認定。

㈢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故意,惟行為人只要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須完整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依被告於本院所述,即坦認知悉其上開行為是在幫助犯罪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此也與被告上開接觸之對向「刺青哥」、「大牛」、「泰老闆」等人,始終不敢揭露自己真實之身分,目的就是在規避不法犯罪行為被查緝等客觀情狀相符,是被告主觀上已有幫助犯罪之故意。依前揭卷附現場查扣照片所示,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後車廂備胎室設置DMT節費器,後車廂左側處放置插用臺灣大哥大SIM卡之4G路由器,在駕駛座下方裝設電源轉換器,路由器上有白色、黃色2線路,白色線路沿車輛駕駛座左側邊連結至車輛駕駛座下方之電源轉換器,黃色線路則連接至後車廂備胎室,電源轉換器連結駕駛座點煙器,作為上開設備轉變電壓使用(見110年度偵字第12490號卷㈠第67、69、70頁)。是以上開物品現狀觀之,顯然就如同行動機房一般,可以對外接收、轉遞訊息。而詐騙集團之犯罪模式,是經過縝密分工,分別以從事指揮、分酬、電話詐騙、實際與被害人接觸、收取款項等角色分擔,藉以實現對不特定被害人詐得財物再予以均分牟利之犯罪目的,則詐騙集團為達此共同犯罪目的,常以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多人共同行使、以電信機房(電信流)、網路系統商(網路流)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等詐術手段,始能達其對廣大民眾詐騙牟利之集團犯罪目的,此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予加重處罰之立法目的,且廣為媒體報導而為一般大眾所週知。依被告上開與「刺青哥」、「大牛」、「泰老闆」等人接觸之情況,其等並非正當合法設立之公司行號,也非從事相關電信、網路正當業務之人,竟會無端要在被告所駕駛之營業用自小客車內架設上開行動機房設備,用以接收轉遞大量訊息,此舉極可能與詐欺集團上開分工之電信機房電信流或者是網路系統商之網路流相關,被告身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就此情自難諉為不知。且被告僅提供車輛架設上開設備,配合指示開關閉電源、確認訊號正常,單單從事此等毫無耗費勞力、時間、智識之舉措,「刺青哥」之人即應允每月給予1萬5千元之報酬,若非「刺青哥」之人係從事詐欺集團不法犯罪,可以藉由詐騙不特定多數公眾從中獲取暴利,豈會應允上開與一般工作顯不相當之報酬。再佐以被告於偵查時所述:前陣子電視有在報抓到詐騙集團,那陣子我就跑車但不用開機,所以我就覺得有可能是詐騙集團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9588號卷㈠第465頁),更足認被告可預見其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內之設備,與詐欺集團之電信機房相關,否則豈會在看到電視報導詐欺集團被查獲之新聞時,即聯想到自己車內上開架設之設備,為了怕自己被查緝,而有一陣子不敢配合開機使用,其理甚明。綜上客觀事證,亦可認定被告主觀上可以認識到其提供車輛架設上開設備,並配合指示開關閉電源、確認訊號正常等行為,與詐欺集團之電信機房有關,被告竟貪圖詐欺集團應允之厚利,配合為上開行為予以助力,按上說明,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犯罪以及幫助詐欺集團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雙重故意,至為明確。

㈣被告雖以前詞否認有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然上開路由

器有連結白色、黃色2線路,白色線路係沿駕駛座左側邊連結至車輛駕駛座下方之電源轉換器,黃色線路則連接至後車廂備胎室,已如前述。被告既駕駛營業用自小客車為業,對於其車內設置上開線路連結設備之客觀情況,已難諉稱不知。而被告曾依「泰老闆」指示確認電源是否正常連結、拍攝並傳送路由器之照片、更換路由器之SIM卡等情,有前揭卷附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按(見110年度偵字第9588卷㈠第37至45頁)。則若非被告是依「泰老闆」指示配合提供上開營業用自小客架設設備,「泰老闆」,因此產生信賴,怎會要被告察看車內之路由器設備、確認網路訊號是否正常,而不怕被告藉此察覺路由器另有黃色線路與後車廂備胎室之DMT節費器相連,進而發現上開行動機房設備,而對外舉報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再佐以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尚在其住處發現原設置在上開營業用自小客車後車廂備胎室內之備胎,有現場照片可按(見110年度偵字第12490號卷㈠第71頁),更可見被告明知其車內就是詐欺集團要架設行動機房之用,所以才會特意將原配置之備胎取出,放置在住處內,以讓詐欺集團將DMT節費器隱匿在後車廂之備胎室內,避免被查緝。綜上客觀事證,在在可見被告自始知悉其車內有DMT節費器、路由器及電源轉換器等行動機房設備,而此等設備,是在對外接收、轉遞訊息,與詐欺集團上開分工之電信機房電信流或者是網路系統商之網路流,對外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等詐欺犯罪相關,且被告主觀上就此可以預見,而與六合彩之簽賭,並無關連,此從被告於偵查時所述:我後來有覺得如果是簽賭,六合彩不是二、四、六才有簽,為何一、三、五和週末要開機,所以我覺得這應該不是賭博而已等語(見110年度偵字第9588號卷㈠第465頁),也可以確知。又我國暫行新刑律第13條第3 項原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嗣後制定現行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從而客觀之犯罪事實必須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有異,始有「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適用;倘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無異,即無適用之可能。易言之,客觀之犯罪事實與不確定故意之「預見」無異時,即不符「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自無該法則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可預見其上開所為係用於詐欺集團電信機房犯罪,而與賭博罪無關,按上說明,自無「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情形。是被告以前詞辯稱其主觀上是在幫助賭博犯罪,不知悉本案是詐欺集團犯罪云云,並不足取。

㈤綜上事證,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並不可採,其上開幫助加重詐欺之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上開提供車輛架設之設備,係供詐欺集團電信房機房為中繼站,將境外電話轉為國內人頭電信門號,被告僅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開啟及關閉上開設備電源,隨時確認路由器訊號是否正常運作,俱如前述。是被告所實施者,並非詐欺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僅係予以詐欺集團電信機房助力,使之易於實施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按上說明,核屬幫助犯。又以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接觸情況,已然知悉詐欺集團是三人以上之分工模式,是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上開單一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得以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所為是與詐欺集團共同正犯,然被告上開所為之客觀行為,並非詐欺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於本案之行為角色,也僅係提供車輛設置行動機房設備,確保該設備正常運作,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如何選定行騙對象、以何方式詐騙被害人等重要犯罪歷程,並無居中處理而與集團成員間有相互補充或居於領導之功能性支配地位,被告雖獲有報酬,也是其上開幫助行為之對價,與集團正犯成員是就實際獲得之不法所得分籌有別,亦難據此認為被告主觀上有共同犯罪之意思,是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因被告所犯罪名與起訴之罪名相同,僅係犯罪之態樣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所為係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原審認被告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正犯,按上說明,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所處之罪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本案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配合裝設非法之DMT設備,價值觀念偏差,破壞社會治安,以致詐欺集團得藉該DMT設備中繼轉接電話之功能,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行騙,被害人數多達29人,造成鉅額財產損失之結果,兼衡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本應嚴加問責,但念及被告所為係幫助犯,以及被告於原審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擔任修車廠技師、汽車銷售員、從事風管工作,現擔任計程車司機,未婚,目前獨居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㈠第449、450頁)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

五、按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其效力及於沒收。是被告就本案有罪判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沒收。雖原判決罪刑部分有如前述應撤銷之事由,但原審就沒收部分,業已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且用以與「刺青哥」、「大牛」、「泰老闆」聯繫本案事宜,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編號2至5所示之物雖非被告所有,但為被告實際上持有,而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係供本案詐欺犯罪之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收取「刺青哥」交付之報酬15,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上開營業小客車,並非被告所有,是被告向他人所承租載客之用,難認被告具有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宣告沒收之理由,經核並無違誤。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故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被告上訴後,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子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搜索扣押筆錄暨目錄表之附表(DMT晶片序號) 左列序號搭配之行動電話號碼 遭詐欺集團持左列序號搭配之行動電話號碼詐騙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1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編號6:游銘山 0000000000 編號13:張麗珍 0000000000 編號24:呂坤聲 2 000000000000000 3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22:卜美真 0000000000 編號26:賴松莉 0000000000 編號29:陳秀香 4 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檢察官更正) 0000000000 編號:14張美春 6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檢察官更正) 0000000000 編號:18游陳淑英 7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20:邱玉木 8 000000000000000 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4:簡惠玲 0000000000 編號10:蔡佩恣 0000000000 編號12:溫秀菊 10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 0000000000 編號27:陳守榮 11 000000000000000 12 000000000000000 13 000000000000000 14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 0000000000 編號15:王玉真 000000000000000 編號17:黃義崇 15 000000000000000 16 000000000000000 17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 0000000000 編號2:陳說華 0000000000 編號8:江郁洽 0000000000 編號9:呂盈青 18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11:潘梅桂 0000000000 編號25:劉美利 19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 0000000000 編號19:曾靖雁 2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1:朱許美枝 0000000000 編號23:陳武男 21 000000000000000 22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3:高文榕 0000000000 編號5:馬張寶珠 23 000000000000000 24 000000000000000 25 000000000000000 26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7:侯志平 0000000000 編號16:陳卓麗姿 0000000000 編號28:周明芬 27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編號21:陳鴻臨 28 000000000000000 29 000000000000000 30 000000000000000(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000,經原審公訴檢察官更正) 31 000000000000000 32 000000000000000附表二:(民國/新臺幣,下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相 關 證 據 1 朱許美枝(未提告) 110年3月15日15時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載為3月16日11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朱許美枝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16)日11時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朱許美枝借款,致朱許美枝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6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誤載為3月30日)12時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新田郵局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徐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二第131至132、135 頁)。 ②高雄新田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偵12490卷二第136 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43、 144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37至140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41、 142頁)。 2 陳說華(已提告) 於110年3月16日19時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17日10時5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說華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17)日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陳說華借款,致陳說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7日10時50分許 高雄市○○路○○○路000號義民郵局 1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洪嘉祐,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261、267頁)。 ②高雄義民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偵9588卷一第268 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73、 174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53至169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71、 172頁)。 3 高文榕(未提告) 於110年3月17日9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高文榕聯絡,佯裝其親友,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高文榕借款,致高文榕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7日11時7分許 新北市○○區○段000號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2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戶名:王乙茹,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石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269至270、276頁)。 ②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書(偵9588卷一第 275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87、 188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83 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185、 186頁)。 4 簡惠玲(已提告) 於110年3月16日15時9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簡惠玲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17)日以急需用錢為由,向簡惠玲借款,致簡惠玲陷於錯誤,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7日11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 2萬8,000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588卷一第277頁)。 ②簡惠玲之凱基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偵9588卷一第283頁)。 ③0000000000手機聯絡人畫面截圖(偵9588卷一第 283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7張 (偵9588卷一第285至291頁)。 ⑤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239、240頁)。 5 馬張寶珠(已提告) 於110年3月17日14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馬張寶珠聯絡,佯裝其孫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馬張寶珠借款,致馬張寶珠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7日14時12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同榮郵局 42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戶名:游文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二第241、247頁)。 ②泰山同榮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2490卷二第248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253、254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二第249 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251、252頁)。 6 游銘山(未提告) 於110年03月17日15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游銘山聯絡,佯裝其外甥,並於翌(18)日12時32分許,以返還欠款為由,向游銘山借款,致游銘山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8日12時3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雙溪郵局 4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馮苓瑄(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原記載馮苓萱,經檢察官更正),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牡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293至294、298頁)。 ②雙溪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9588卷一第297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9588附件1卷第477至479頁)。 ④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263至268頁)。 7 侯志平(已提告) 於110年3月22日10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侯志平聯絡,佯裝其親友,以急需用錢為由,向侯志平借款,致侯志平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22日11時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5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299、307頁)。 ②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 (偵9588卷一第305 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 聯(偵12490卷二第285、286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281、282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283、284頁)。 8 江郁洽(已提告) 於110年3月23日18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江郁洽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24)日7時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江郁洽借款,致江郁洽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24日7時許 宜蘭縣○○鄉○○路00號員山鄉農會大湖分部 1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練韋均,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309、315頁)。 ②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305至307頁)。 ③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偵12490卷二第295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297至300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301至304頁)。 9 呂盈青(已提告) 於110年3月24日12時3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呂盈青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25)日9時10分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呂盈青借款,致呂盈青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25日10時許 臺中市○○區0段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5萬元 復興區農會帳戶(戶名:張蘭櫻,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317、323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9588卷一第324 頁)。 ③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325至328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327至330頁)。 ⑤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321、322頁)。 ⑥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323至325頁)。 10 蔡佩恣(已提告) 於110年3月24日(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25日)某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蔡佩恣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25)日9時21分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蔡佩恣借款,致蔡佩恣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25日10時4分許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白河市場農會 1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張蘭櫻,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329、343頁)。 ②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337至338頁)。 ③白河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588卷一第339至340頁)。 ④白河區農會匯款申請書 (偵9588卷一第341頁)。 ⑤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375、376頁)。 ⑥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347至374頁)。 11 潘梅桂(已提告) 於110年4月5日12時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誤載為6日12時17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潘梅桂聯絡,佯裝其姪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潘梅桂借款,致潘梅桂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6日12時17分許 基隆市○○區○○街00號港西街郵局 2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黃筠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347至348、355頁)。 ②基隆港西街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偵9588卷一第353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9588附件2卷第109至111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二第387至413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 聯(偵12490卷二第415至417頁)。 12 溫秀菊(已提告) 於110年4月6日某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溫秀菊聯絡,佯裝其姪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溫秀菊借款,致溫秀菊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6日12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9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陳彥綜,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357至358、371至373 頁)。 ②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588卷一第363至364 頁)。 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偵9588卷一第365頁)。 ④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偵9588卷一第366頁)。 ⑤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367至369頁)。 ⑥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47、48頁)。 ⑦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19至46頁)。 110年4月7日9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陽信商業銀行劍潭分行 6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甘振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3 張麗珍(未提告) 於110年4月7日16時6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張麗珍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8)日9時51分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張麗珍借款,致張麗珍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8日12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西屯郵局 10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戶(戶名:李則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49、55頁)。 ②台中西屯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2490卷三第56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115、116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57至80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81至113頁)。 14 張美春(已提告) 於110年4月13日11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張美春聯絡,佯裝其公司友人,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張美春借款,致張美春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13日12時許 宜蘭縣○○鎮○○路000號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1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戶名:楊淑君,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117至118、125 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12490卷三第127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191、192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129至189頁)。 15 王玉真(已提告) 於110年4月14日8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倪瑞祥聯絡,佯裝其同事,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倪瑞祥借款,因倪瑞祥無法借款而向王玉真提及上情,致王玉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15日11時許 新竹縣○○鎮○○路000號新埔郵局 15萬8,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唐啟堯,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393至394、402頁)。 ②台中港郵局、新埔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9588卷一第399至400頁)。 ③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偵9588卷一第401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403至405頁)。 ⑤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13、214頁)。 ⑥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09、210頁)。 ⑦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11、212頁)。 110年4月15日11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台中港郵局 13萬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誤載為1萬3000元,經檢察官更正) 16 陳卓麗姿(已提告) 於110年4月12日15時57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卓麗姿聯絡,佯裝其姪子,以返還欠款為由,向陳卓麗姿借款,致陳卓麗姿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04月13日11時1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銀行台中港分行 25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鄧力豪,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588卷一第38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221至223頁)。 ②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偵9588卷一第389頁)。 ③台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偵9588卷一第391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61、262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259、260頁)。 110年04月13日13時許40分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銀行台中港分行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簡寶珍,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7 黃義崇(已提告) 於110年4月14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誤載為19日)某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黃義崇聯絡,佯裝其友人,並於同年月19日某時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黃義崇借款,致黃義崇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19日11時許 不詳地點 28萬5,000元 板信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高崇榮(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誤載為黃崇榮,經檢察官更正),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419、427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588卷一第425至426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429至430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81、282頁)。 ⑤000000000000000序號 通聯(偵12490卷三第277、278頁)。 ⑥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79、280頁)。 18 游陳淑英(已提告) 於110年4月19日10時5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游陳淑英聯絡,佯裝其兒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游陳淑英借款,致游陳淑英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19日12時5分許 基隆市○○區○○路00號新民郵局 1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黃柏儒,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407、417頁)。 ②基隆新民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偵9588卷一第411 頁)。 ③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413至415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99、230頁)。 ⑤000000000000000序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95、296頁)。 ⑥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偵12490卷三第297、298頁)。 19 曾靖雁(已提告) 於110年4月28日13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曾靖雁聯絡,佯裝其友人,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曾靖雁借款,致曾靖雁陷於錯誤,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28日14時36分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誤載為14時分,經檢察官更正)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2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第441、447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 9588卷一第449至451 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21、 322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313至 318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19、320 頁)。 20 邱玉木(已提告) 於110年4月28日11時7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邱玉木聯絡,佯裝其女兒,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邱玉木借款,致邱玉木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28日11時29分許 屏東縣○○市○○路00000號廣東路郵局 28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戶名:甘宇豪,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 三第323至324、327 頁)。 ②屏東廣東路郵局郵政入戶 匯款申請書(偵12490卷 三第328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35至 337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329、 330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31至 334頁)。 21 陳鴻臨(已提告) 於110年4月27日10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鴻臨聯絡,佯裝其友人,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陳鴻臨借款,致陳鴻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接續以臨櫃匯款、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匯款。 110年4月28日13時2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昌分行 18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戶名:蘇永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誤載為○永傑,經檢察官更正),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 卷三第339、343至344 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 證(偵12490卷三第345 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 (偵12490卷三第347 頁)。 ④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 12490卷三第347頁)。 ⑤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61、 362頁)。 ⑥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349至 356頁)。 ⑦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57至 359頁)。 110年4月29日13時54分許 不詳地點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張文馨,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9日13時56分許 不詳地點 1萬元 22 卜美真(已提告) 於110年4月29日11時45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卜美真聯絡,佯裝其姪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卜美真借款,致卜美真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4月29日11時45分許 雲林縣○○鄉○○路000號臺西郵局 1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佑恩,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363至364、369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12490卷三第371至372頁)。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2490卷三第373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83、 384頁)。 ⑤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375至 378頁)。 ⑥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79至381 頁)。 23 陳武男(已提告) 於110年5月2日14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武男聯絡,佯裝其外甥,並於翌(3)日10時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陳武男借款,致陳武男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5月3日14時13分許 雲林縣○○鎮○○路00號北辰郵局 7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聖元,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 局北港分局北辰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 385、393頁)。 ②北港北辰郵局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偵12490卷三 第394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03、 404頁)。 ④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05、 406頁)。 ⑤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395至 397頁)。 ⑥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399至 401頁)。 24 呂坤聲(已提告) 於110年5月2日15時47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呂坤聲聯絡,佯裝其外甥,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呂坤聲借款,致呂坤聲陷於錯誤,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5月3日9時53分許 彰化縣○○市○○街000號 3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陽家威(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誤載為楊家威,經檢察官更正),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 407、415頁)。 ②臺灣企銀企業網路銀行台 幣單筆交易明細(偵 12490卷三第416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21至424 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417、 418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19、 420頁)。 25 劉美利(已提告) 於110年5月3日9時45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劉美利聯絡,佯裝其姪子,並於翌(4)日9時12分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劉美利借款25萬元,致劉美利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5月4日10時4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永豐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0萬元 永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藍士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 三第425至426、429 頁)。 ②永豐銀行匯款單據(偵 12490卷三第430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37 至442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431至 433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35、 436頁)。 26 賴松莉(已提告) 於110年5月5日15時3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賴松莉聯絡,佯裝其友人,並於翌(6)日9時18分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賴松莉借款,致賴松莉陷於錯誤,依指示以操作網路銀行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5月6日9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0號 1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偵12490卷三第 443、451頁)。 ②手機通話紀錄截圖、 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 12490卷三第453至454 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截圖 (偵12490卷三第454 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59、 460頁)。 ⑤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455、 456頁)。 ⑥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57、 458頁)。 27 陳守榮(已提告) 於110年5月5日17時29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守榮聯絡,佯裝其姪女,並於翌日(6)9時32分許,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陳守榮借款,致陳守榮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5月6日10時1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戶名:劉穎儒,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12490卷 三第461、467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憑證(偵12490卷三第 468頁)。 ③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73至 476頁)。 ④000000000000000序號通 聯(偵12490卷三第469、 470頁)。 ⑤0000000000詐騙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三第471、 472頁)。 28 周明芬(已提告) 於110年3月16日9時54分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周明芬聯絡,佯裝其姪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周明芬借款,致周明芬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6日10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華江橋郵局 20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帳戶(戶名:胡彥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 第237至238、249頁)。 ②臺北華江橋郵局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偵9588卷一 第245頁)。 ③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 對話紀錄截圖 (偵9588 卷一第247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97、98 頁)。 29 陳秀香(已提告) 於110年3月15日16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與陳秀香聯絡,佯裝其姪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陳秀香借款,致陳秀香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匯入帳戶。 110年3月16日12時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4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黃仕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誤載為黃室瀚,經檢察官更正),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偵9588卷一 第251、257至258頁)。 ②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偵9588卷一第259 頁)。 ③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9588卷一第260頁)。 ④0000000000被害門號通聯 (偵12490卷二第129、 130頁)。 匯入款項合計 482萬1,000元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備 註 1 汽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含鑰匙1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5月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所示,亦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原審卷㈠第189頁)。 2 MTD節費器(32孔)1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5月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所示,亦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原審卷㈠第193頁)。 3 華為4G路由器1台(含SIM卡1張)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5月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所示,亦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原審卷㈠第193頁)。 4 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5月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所示,亦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原審卷㈠第193頁)。 5 銀色電源轉換器1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5月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所示,亦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01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原審卷㈠第193頁)。 6 Iphone 11 Pro太空灰行動電話1支(含黑色背蓋,IMEI: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0年5月5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所示,亦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250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編號1(原審卷㈠第263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