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韋翰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93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盜刷行為可能另涉犯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未論述之刑法第339條之3之電腦詐欺犯行,就此部分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上午11時於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