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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上重訴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冠中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03號、第4694號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冠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冠中(下稱被告)因涉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業經原審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因所涉犯者係屬重罪,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羈押原因,若未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之順利進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起羈押被告,至111年12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1年12月1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就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於本院前次準備程序時,坦承有在其母親即被害人房間外點燃蠟燭、羊毛地毯,於被害人自房內走出後,被告除有與其扭打外,並持空氣清淨機、數位溫濕度計等攻擊被害人,嗣亦有徒手掐住被害人脖子,被害人當場死亡等情(本院卷第186頁),此外復有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所涉犯者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待刑之重罪,並業經原審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而趨吉避凶、逃避刑罰乃人之常情,被告於經原審量處上開重刑,堪認被告在客觀上規避審判及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經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被告人身自由限制情況及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為保全將來刑事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羈押處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以,本件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11年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