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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原侵上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人泰選任辯護人 顏正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人泰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人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又於112年8月13日起裁定延長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2年9月12日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雖本案已於112年9月12日宣判,但終究全案尚未確定,審酌羈押必要性時,仍應考量社會秩序維護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因羈押受到拘束之衡平性,是依被告所犯情節、本院宣告刑輕重(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考量應高於被告人身自由受限,非予繼續羈押被告,難以確保將來之執行,故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