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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7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9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紀博文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以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19至24前分別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罪刑之結果,並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斟酌受刑人分別係犯詐欺取財、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其於5個月期間即犯下如附表所示共25罪,其中詐欺取財及竊盜罪嫌部分,均係侵害財產法益,而偽造文書罪嫌部分亦係以取得財物為目的之盜刷信用卡行為,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亦均大致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參酌受刑人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另有111年度簡上字第74號、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9號、111年度簡字第507號、111年度訴字第157號、111年度審簡字第691號、111年度易字第328號等案件尚未確定,因上開案件確定後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待上開判決確定後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請求撤銷原裁定;㈡如無法待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後再一併定其應執行刑,主張原裁定定執行刑過重,請撤銷重為適當之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21違誤之處,已經更正為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19至24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各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2、14至2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2、13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抗告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期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卷第7頁)。

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確定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據此,數罪併罰之數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後,縱有其他符合規定之數罪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可再一併聲請法院定之,受刑人要無以待其他案件確定後再一併定執行刑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前已定執行刑之裁定。是抗告意旨主張抗告人尚有其他案件,待確定後再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請撤銷原裁定云云,難認有據。

㈢又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5年,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共計有期徒刑9年3月)以下,且未逾越附表14、

18、25之宣告刑加計曾定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13、15至17,及編號19至24)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6月),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惟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7、8、12至14、17、25所示之罪,均為竊取他人財物之竊盜案件;附表編號1、3、4、18所示之罪,均為佯以調貨方式取得手機後出售之詐欺取財案件;附表編號5、6、9、10、15、16、20至24所示之罪,均為持竊得或拾得之信用卡、金融卡盜刷或提領錢財之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附表編號11、19所示之罪,均為偽簽他人姓名等行使偽造文書案件;上開各次犯罪時間在110年3月至8月間之5個月內,犯罪時間密接,且其目的多為取得錢財;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具體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如數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行為態樣及手段等)、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抗告人因此僅獲有較內部性界限減少有期徒刑6個月之利益,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難謂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自非妥適。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㈢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抗

告人於本院所表示如不能駁回聲請時之定刑意見(見本院卷第81頁)及前開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4日 110年8月4日 110年3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25、27077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025、2707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25、27077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025、2707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112、262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0年11月9日 110年12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日 110年12月2日 111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8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6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112、2625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3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92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簡字第24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簡字第24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4日 110年4月2日 110年4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57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96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34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3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34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3日 110年3月30日 111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4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6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4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3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5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85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9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51號 111年度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1年2月24日 111年3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51號 111年度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編號15-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竊盜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日 110年5月2日 110年3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1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01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0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簡字第10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0日 111年5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 111年度簡字第10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5-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行使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8日 110年4月18日 110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77、4077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77、4077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77、407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9-2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8日 110年4月18日 110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77、4077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77、4077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77、407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9-2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5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 號 25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5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