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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0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032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劉邦成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劉邦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沒收保證金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7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未經原審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