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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11號抗 告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搜索人 楊明生上列抗告人因緊急搜索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110年度急搜字第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間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六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302室所為之搜索,准予備查。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陳報人)查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情況急迫未及聲請核發搜索票,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逕行搜索,今已執行完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之規定陳報等語(基於偵查不公開,爰不於本裁定中詳述)。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陳報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為其逕行搜索之事由。惟就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部分,司法警察(官)須係以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方得執行逕行搜索。然受搜索人楊明生(下稱受搜索人)並未遭通緝,陳報人亦未說明在執行逕行搜索前,受搜索人有何在實施犯罪或實施後遭即時發覺,或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準現行犯之情況,自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之要件。又本案卷內並無拘票,亦難認本案中正第二分局員警係以執行拘提為由,逕行搜索受搜索人住處。故本案顯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綜上所述,本案並無「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之情形,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逕行搜索要件均不符,是以陳報人所為之逕行搜索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陳報書明確指明本件逕行搜索係因情況急迫未及聲請搜索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且詳細說明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之情事,惟誤引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審法院未審酌陳報書內所載內容及陳證,即以誤引之法條逕認無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之情事,裁定撤銷搜索,認事用法容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四、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得逕行搜索,乃係偵查中檢察官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確有相當理由,認為在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情況急迫,所為之強制處分。法院受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逕行搜索之陳報案件,於審查時,得為必要之訊問或調查,務須注意是否具有相當性、必要性及急迫性,並不得公開行之。審查結果,認為尚未見有違反法律規定者,可逕於陳報書上批示「備查」後逕予報結(歸檔);如認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係無特定標的物之搜索,應於受理後五日內以裁定撤銷之,此項裁定僅撤銷其搜索程序。(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六十八)。

五、經查:㈠陳報人於110年12月28日20時20分起至20時56分止以楊明生為

受搜索人,在其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302室處所執行逕行搜索,未發現應行扣押物,並於110年12月29日檢具搜索筆錄等相關卷證資料,向原審法院陳報,有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陳報人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逕行搜索陳報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至8、63至69頁),是陳報程序於法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㈡本件陳報人11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逕

行搜索陳報書意旨已敘明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因而未及聲請核發搜索票而逕行搜索等情事,僅陳報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為逕行搜索之聲請,惟抗告人已於抗告理由說明本案搜索有何急迫情況,而有逕行搜索之必要,並與檢察官李安蕣出具之職務報告互核相符(本院卷第17頁),是抗告人已釋明執行逕行搜索之理由,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又抗告人之陳報內容業已補正,為免發回原審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盈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緊急搜索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