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96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階孟妹代 理 人 耿淑穎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寄送執行傳票,命受刑人應於111年1月25日報到執行,受刑人雖以其有冠狀動脈疾病併不穩定心絞痛、缺血性心臟病、鬱血性心衰竭、心室早期收縮、高血脂等疾病,除於109年6月10日至同年月12日至○○醫療財團法人○○紀念醫院(下稱○○醫院)治療,接受心導管動脈氣球擴張手術,嗣於110年11月17日因胸悶至○○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下稱○○醫院)門診,復於同年12月9日至該醫院檢查並於翌日進行心導管氣球擴張手術,診治醫師在受刑人出院後建議受刑人宜休養約六個月,勿過度勞累並追蹤治療,否則將嚴重危及健康及生命等情聲明異議,然上開宜休養勿過度勞累並追蹤治療之醫囑,未認定受刑人病情有變化或惡化之情形,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應停止執行規定。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認定受刑人應入監執行,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聲明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有多年冠狀動脈心臟病病史,長年接受治療,在六年前心臟已裝支架,但受刑人一直覺得心臟難受,除於109年6月10日至○○醫院接受心導管動脈氣球擴張手術外,復於110年12月10日在○○醫院進行心導管氣球擴張手術,因受刑人有反覆胸悶及心血鈣化現象,醫師乃開立應休養約六個月,勿過度勞累並追蹤治療,否則恐危急生命之醫囑,且因受刑人仍有反覆性胸悶痛情形,○○醫生認情況嚴重,乃要求受刑人於111年1月25日先執行壓力與重分佈心肌灌注斷層掃瞄手術,並預計於111年2月10日再進行心導管植入支架手術。受刑人年逾六旬,長期罹患心臟病,醫師復囑咐「應」休養六個月,否則將有生命危險,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規定,有病情變化或惡化情形,請法院暫緩執行六個月云云。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之聲明異議,必須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為之,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至檢察官對於受判決確定之受刑人傳喚、拘提、通緝,僅係依同法第469條為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而已,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非可認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自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38號、第859號裁定、106年台抗字第47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2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3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有罪之確定判決,以110年度執字第3924號分案執行,並發函通知受刑人應於111年1月25日到案,嗣另以該署傳票通知受刑人應於同年2月22日下午2時到案,自屬有據,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4日竹檢永執理110執3924字第1119000200號函、111年1月20日執行傳票等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頁,本院卷第31頁、第77頁)。本件檢察官對於受判決確定之受刑人傳喚,僅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為「刑罰執行前之強制處分」而已,屬執行前之先行程序,依前揭說明非屬得聲明異議之標的,且通知受刑人需依法到案執行,本屬檢察官執行前職權之行使,尚非可任意指摘為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原審未察,以受刑人所指病情未達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應停止執行規定之程度,認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逕為實體審查,予以駁回,自有未當。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有上述違誤,本院仍應予撤銷,並自為裁定駁回本件聲明異議。又,受刑人因受確定判決,並無拒絕執行之權利,若其果有身體不適等情況,自得向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由檢察官或監獄○○○○行刑法)斟酌各情況為妥善處理,尚非受刑人得自行決定不報到執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