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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2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018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趙崇伶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111年度聲字第2060號裁定(聲請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6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趙崇伶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停止其羈押。然因受刑人業已逃匿,即應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將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4219號傳喚到案執行,然受刑人迭於111年5月10日、6月4日、7月19日、11月3日,分別聲請暫緩執行,雖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先後函覆否准,然受刑人係罹患氣喘、心律不整、胸悶之間直性肺炎,又感染新冠肺炎,故醫囑休養,實非逃匿。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有罪判決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者,具保人始免除具保之責任,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亦明。

四、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趙崇伶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台幣5萬元,受刑人繳納現金5萬元後,停止其羈押,有107年8月16日107年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又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第636號、第6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9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7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向其住、居所傳、拘未著,且檢察官向受刑人住、居所寄發通知,命其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即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復未到案執行,乃以受刑人逃匿為由,向原審法院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原審法院即依檢察官之聲請,於111年6月29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原審法院審核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通知受刑人到庭接受執行函文、受刑人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執字第4219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核受刑人無因另案在監、所執行、羈押或入出境之情形,因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於111年11月25日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並無違誤。

㈡受刑人固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

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本案確定後,於110年10月7日、12月6日

,先後依受刑人於審理中陳報住居所,依法傳喚受刑人於同年11月17日、12月22日到案接受執行,另於111年1月12日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於111年2月9日到案接受執行,有臺北地檢書送達證書、通知可查,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於受合法通知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因受刑人不在拘提處所,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亦有拘票、報告書可稽。嗣檢察官復於111年9月5日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於111年9月28日到案接受執行,由受刑人人母親代收,亦已合法送達。

⒉受刑人雖提出111年5月10日、6月5日、7月22日、9月14日、1

1月4日請求暫緩執行聲請狀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5日、6月2日、7月18日、9月12日、11月3日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受刑人因「疑間質性肺炎」而有氣促及氣喘症狀。然觀諸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僅囑言「有明顯肺部症狀,建議在家休養」,實無從查知受刑人實際身體健康狀態以資判斷於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之時間是否為無法執行之狀況,而受刑人前經傳拘無著,況其未獲檢察官同意暫緩執行之前,仍應到案執行,實難排除受刑人故意規避執行之可能,是抗告意旨所提之事證,尚難據以認定受刑人有何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不能執行之情事。從而,受刑人迭經合法傳喚、通知,均未於檢察官指定之日期前往臺北地檢署報到,復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所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