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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20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020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郭士揚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均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附表所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記載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各罪,均為詐欺犯行,並參以抗告人之動機、情節、犯罪行為時間之關連、手段方式及對被害人、告訴人等所生財產損害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前次定刑情形(附表編號1、2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3、4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暨本件恤刑程度等為整體評價,酌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3、4各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3罪】、1萬元【1罪】部分,前經原審法院以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110年度金訴字第472號判決,酌定其應執行併科罰金1萬5千元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而於本件聲請中,尚非檢察官聲請更定其刑之範圍,附此敘明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收到原審法院刑事裁定書(111年度聲字第3104號),因抗告人尚有另案(111年度金訴字第1589號)尚未判決,懇請撤銷111年度執聲字第2273號判決,等待另案判決確定後再執行合併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先後經原審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執聲字第2273號卷內資料、本院卷第15至20頁),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為本件執行刑之量定,固非無見。

㈡惟查,經本院核閱原審111年度聲字第3104號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案件全卷,原審法院於收受本案之際,抗告人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0頁),然原審法院並未提解抗告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以函文詢問或其他替代之方式,給予抗告人就本件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對抗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案件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本案亦未見有何無必要或急迫之情形,乃原審逕予裁定,難認允當,抗告人雖未指摘及此,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為兼衡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郭士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併科新臺幣5000元 3罪 犯罪日期 110/09/27 110/09/27 109/12/25 109/12/24~109/12/25 109/1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6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53、19908、20010、25400、26895、26896、188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472號 判決日期 111/03/23 111/03/23 111/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9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04 111/05/04 111/10/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21號 (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84號(編號3、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12/19~109/12/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853、19908、20010、25400、26895、26896、 188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1/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0/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84號(編號3、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