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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20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2076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葉文富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葉文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抗告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判處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據原審詢問本院該案承辦股確認抗告人業已就上開案件提出上訴等情,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憑,既然該案件尚未確定,則抗告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然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關於知的權利遭違法剝奪,且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等語。

三、按法院組織法第101條規定:「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法院組織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第1項)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第2項)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為使合議庭法官於承審案件過程中,對於該案所有裁判之評議,能不受任何壓力干擾、影響,以充分表示個人意見及徹底辯論,以落實審判合議制度及效能,合議庭法官對於評議意見,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均應嚴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而當事人等亦需於「裁判確定後」始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四、經查,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抗告人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改判處抗告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餘上訴駁回。並就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並已於111年11月29日提出上訴而尚未確定,有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書、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抗告人於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偽造文書案件尚未確定前,聲請閱覽原審法院之該案評議意見,原裁定以前開案件尚未確定,抗告人聲請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5號案件閱覽評議意見,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核無違誤。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