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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4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80號再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榮兆受 刑 人 游阿昆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80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再抗告人即聲請人莊榮兆因聲請提審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80號裁定駁回其第二審抗告後,被告提出「據大法官762及司法為民祈劉庭長救朱法官狀」,案號欄記載「111年度抗字第480號」,內容亦表明不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80號裁定之旨,顯係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不因其書狀所載名稱而異其判斷,合先敘明。

二、按提審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經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而以裁定駁回抗告者,就該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明確。經查,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原審111年度提字第21號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前經本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於111年4月11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80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是聲請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