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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5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540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NGUYEN THI THANH THUY(中文姓名:阮氏清翠)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NGUYEN THI THANH THUY(中文姓名:阮氏清翠)因不服延長羈押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審判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