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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抗字第 9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2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周晉儀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延長羈押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周晉儀(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非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事後將告訴人羅懿倫車上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取走,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並考量被告因經濟壓力即隨機犯案之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見原審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2號第33頁之押票記載)、第101條之1第6款之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嗣本案雖於同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31日宣判,然本案尚未確定,為利後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在,裁定自111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和解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已先給付10萬元,剩餘之2萬元需在6月30日前給付,被告已真心懺悔自己的犯行,並在監所內抄寫佛經迴向給過世之母親,懇請法院撤銷原裁定,諭令於20萬元內具保之機會,讓被告可以處理對外的債務等語。

三、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

1 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四、經查:被告所犯刑法330條攜帶凶器強盜罪等罪,業於原審審理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於本案所犯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堪認被告所涉刑責非輕,依通常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被告為求脫免、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本屬極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事後將告訴人車上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取走,已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又本案第一審訴訟程序固已終結,然尚未確定,參以被告自承債臺高築,依其經濟狀況尚無法償還每月3萬元之利息,因此犯下本案,故於被告經濟狀況未改善前,被告恐因此反覆實施強盜之犯行,仍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此外,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準此,原審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並權衡本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後,為延長羈押之裁定,經核其所為之裁量及判斷,並無不合。

五、綜上,原審斟酌全案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延長羈押2月,核無違誤。被告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要係對於原審法院審酌羈押時得裁量、判斷之職權行使,再事爭執,尚不足以推翻原羈押裁定之適法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