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毒抗字第 5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517號再 抗告人 翁雯怡即受處分人上列再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重新審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駁回抗告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51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㈠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㈡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㈢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㈣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㈤對於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㈥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405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

二、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重新審理案件,經原審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已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受處分人提起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