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再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2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美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2022、27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美仁(下稱聲請人)當時因名下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之房屋及土地(地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面積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建號: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下稱系爭房地),遭父親黃文東(下逕稱其名)不當侵占,嗣房子法拍後,黃文東復侵占法拍餘額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致聲請人之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無法退還告訴人陳彥宏、王遐齡、李昱陞、宋雅嬴(下逕稱其名,合稱陳彥宏等人)購買禮券之款項,但聲請人並無詐欺之意圖,為此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新證據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刑罰執行。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此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有未判斷資料性之「新規性」(或稱嶄新性、新穎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或稱顯著性、明確性)特性,二者先後層次有別,且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故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否具有未經原確定判決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加以判斷之新規性,應先予審查。如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之證據,經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辯論程序,無論係於確定判決中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或單純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理由者,均係經原確定判決審酌取捨而不屬「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即不具備新規性之要件,自毋庸再予審查該證據是否具備確實性,而無准許再審之餘地。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之繕本,然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在監執行,提出繕本確有事實上之困難,為兼顧聲請人特別救濟程序之訴訟權保障,爰逕依職權調取系爭確定判決,合先敘明。

㈡系爭確定判決認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2 月至7 月間,在奇摩

拍賣網上,佯稱以優惠折扣價格之方式出售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禮券,隱瞞其無法常態以低於面額之折扣價格取得、亦無資力退款之資訊,致陳彥宏等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在案,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係依憑聲請人之供述、陳彥宏等人之證述,以及①陳彥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雅虎奇摩網頁交易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轉帳單據、②王遐齡之雅虎奇摩網頁訂單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③李昱陞之雅虎奇摩網頁訂單明細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④宋雅嬴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單據、雅虎奇摩網站帳號「pine156683」之基本資料、設定之提款轉出帳戶及IP登入紀錄資料、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1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7287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0367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1月2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67843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⑧雅虎奇摩網站有關虛擬帳號之說明之電子郵件等證據,判處聲請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並宣告沒收相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於判決理由欄內詳細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有系爭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理由三㈠、㈡,本院卷第126至128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詳閱確認無誤。

㈢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係因遭黃文東阻攔出售系爭房地,以致資

金周轉出現問題,而無法退還陳彥宏等人購買禮券之款項,並稱有如附表所示之新證據可佐。但查:①其中編號7之證據,經本院檢視系爭確定判決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第143至154頁),可見此部分事證,業經系爭確定判決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加以辯論,並非「未及調查斟酌」,自與「新規性」之要件不合。又②其中編號2至6、8至12所示之證據,適足以證明聲請人與黃文東間就系爭房地確有民事糾紛待解決,但聲請人於108年1月間,即與陳彥宏等人交易前,已需處分系爭房地以獲取資金,益見當時資力已屬窘迫,無法推翻系爭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對外隱瞞欠缺資力之詐欺事實;至於其餘編號

1、13之有關被告目前係屬低收入戶,或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則更與本件無關,自均不符合「確實性」之要求。㈣綜上,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並未有足以推翻系爭確定判決所

認定事實之新證據存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再審之要件不符,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茲聲請人所提事證,並不影響本件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之成立,自無依其聲請再為調查其網路賣家之評價情形、或調閱聲請人他案之刑事或民事卷宗為查明之必要。另本件再審聲請既經駁回,聲請人併聲請停止刑罰執行,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內容 備註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3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033970號函 聲請人經臺北市政府審核為低收入戶。 欠缺確實性 2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383號起訴書 聲請人於108年1月間委託不知情之房仲出售系爭房地,並與案外人簡曉珍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無法如期交屋,涉犯詐欺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欠缺確實性 3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聲請人因出售系爭房地,涉犯詐欺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欠缺確實性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案件陳報狀 聲請人於105年9月10日表示同意配合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黃文東。 欠缺確實性 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 105年9月23日,聲請人表示願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與黃文東,而與黃文東成立調解。 欠缺確實性 6 借據 聲請人於98年8月30日所書立,證明有向黃文東借款300萬元,名下房子則願過戶登記與黃文東。 欠缺確實性 7 聲請人與簡曉珍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聲請人出售系爭房地與簡曉珍。 欠缺新規性(士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41號卷第127頁) 8 聲請人與黃明杉 、黃文東簽立之協議書 106年3月27日所書立,協議由聲請人將系爭房地出售與黃明杉,黃明杉則於扣除銀行代償金額及相關規費後,將餘額匯與黃文東,清償聲請人積欠黃文東之欠款。 欠缺確實性 9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8月31日士院擎109司執慎字第41896號函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文東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餘款匯款通知。 欠缺確實性 10 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各2紙 系爭房地於108年11月間由聲請人名下移轉至黃文東名下。 欠缺確實性 11 民事補正起訴狀 聲請人於111年6月間請求黃文東返還不當得利之起訴狀。 欠缺確實性 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 聲請人請求黃文東返還不當得利之開庭通知書。 欠缺確實性 13 【111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職務及規範 聲請人參與111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欠缺確實性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