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NGUYEN VAN TRI(阮文志)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 ○ ○○ (阮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 (阮文志)前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