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屈灝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屈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屈灝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25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20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54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89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