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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6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8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文潭於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88號竊盜案件中,發現該案民國111年3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有記載不實之情形,此為承審法官廖怡貞不公正的證據,爰聲請廖怡貞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其若僅以空言攻訐,私意推測或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不滿,均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53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50日、85日,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受理乙節,有上開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1上易288卷第11至15、81至88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㈡、聲請人固以該案111年3月2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不實,承審法官審判不公之情形,惟審判程序訴訟之進行或筆錄記載有無違誤,係屬程序違法或更正筆錄之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參照),聲請人如認該案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不實,自應循法定程序聲請更正筆錄,尚非可据此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並未釋明承審法官於執行職務時,在客觀上有何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有構成法官迴避事由之依據。

㈢、綜上,聲請人所指上開事項,僅其個人主觀上感受不滿,惟就客觀言之,尚非承審法官與聲請人或其他當事人間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致審判恐有不公平,或一般通常之人均會認為已達於法官不能為公平審判之程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未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