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利上列受刑人因家暴強制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58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88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執行指揮書、上開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