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自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自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訊問受刑人鄧自立(下稱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225、226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5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20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5年3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又雖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182至184、188、214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20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偽造文書案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施用毒品案件,且附表編號1至20之犯罪時間均在106年9月間至同年11月間、107年3月間至7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25、226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嬿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8日 106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18日 106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64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64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52號(已執畢) 編號1至16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27日 106年9月15日 106年10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6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本院以受刑人上訴不合上訴法定要件駁回上訴)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381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8年9月1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54號(已執畢) ⑴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8號 ⑵編號5至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86、126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漏載「107年度訴緝字第52、53號」,均更正如上 編號1至16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14日 106年11月8日至同年月13日 106年11月9日至同年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本院以受刑人上訴不合上訴法定要件駁回上訴) 案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8號 ⑵編號5至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86、126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漏載「107年度訴緝字第52、53號」,均更正如上 編號1至16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 10 11 12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6、8886、12670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51、52、53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108年1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本院以受刑人上訴不合上訴法定要件駁回上訴)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9日 108年11月2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8號 ⑵編號5至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86、126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漏載「107年度訴緝字第52、53號」,均更正如上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 編號1至16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 13 14 15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15日 107年7月12日 107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9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81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8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6日 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6日 108年9月24日 108年9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 ⑴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41號 ⑵編號14、15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及日期誤載為「臺灣高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15號、109年4月30日」,應更正如上 編號1至16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 16 17 18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5次)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107年3月13日 107年4月17日、同年4月18日(3次)、同年7月6日、同年7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11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943號、108年度偵字第1762、12614、22321、2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4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80號以受刑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23號 ⑵編號16確定判決日期誤載為「110年8月24日」,應更正如上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0號 ⑵編號17至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8年度偵字第1762、12614、22321、23873號」、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及日期誤載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111年4月14日」,均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17至20曾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18、785、840、1074號、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先後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上訴駁回(逾上訴期間)確定 編號1至16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3月(5次) 犯罪日期 107年7月2日 107年6月29日、同年6月30日、 同年7月1日、同年7月2日(4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943號、108年度偵字第1762、12614、22321、23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1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0號 ⑵編號19犯罪日期誤載為「107年7月3日」、編號17至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8年度偵字第1762、12614、22321、23873號」、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及日期誤載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111年4月14日」,均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17至20曾經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518、785、840、1074號、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先後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94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上訴駁回(逾上訴期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