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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煥光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煥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煥光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