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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昱志(原名陳仁弼)

(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454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