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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茂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

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4所示之罪均為圖利容留性交罪,參與犯罪人數固有差異,然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及各罪間之法益侵害、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6至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日,兼衡受刑人未對量刑表示意見等情,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暨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縱有經執行完畢,然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在所裁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揭業經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另聲請書附表補充、更正如下:㈠編號1至2、4、6至24罪名欄均補充「(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㈡編號3、5罪名欄均補充「(圖利容留性交)」;㈢編號1至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補充為「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50號等」;㈣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補充為「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84號等」;㈤編號6至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補充為「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27號等」;㈥編號6至24備註欄均更正為「編號6-24經基隆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㈦編號9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7/09/08-107/09/13」;㈧編號10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7/09/06-107/09/13」;㈨編號11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7/09/07-107/09/13」;㈩編號14犯罪日期欄補充為「107/09/09-107/09/13」,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法 官 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