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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 請 人即再審聲請人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再審聲請人謝清彥(下稱聲請人)因訴訟聲請其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0號案件之開庭錄(影)音光碟云云。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司法院訂頒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0號案件於111年3月30日訊問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理由,難認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此部分聲請,難謂有據,本院自無從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