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祖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祖齡因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除編號3、11、16、17、18、22、23、24、25、26等罪以外其餘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同此。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4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均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2至26所示之罪及另所犯非法持有
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判決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上訴後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於110年7月28日宣示判決,就其中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如附表編號22、25之罪均撤銷改判、另定罪刑,附表編號23、24、26部分則上訴駁回,復就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2至26所示各罪因不得上訴而均於110年7月28日確定,另所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則再經最高法院於111年3月16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亦有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2至26所示各罪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雖各因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及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而分別確定,然後者既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判決所處罪刑,並無因撤銷改判而變動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之基礎,則本院上揭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仍有效存在,法院自應受其拘束,不得重複裁定。
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定刑之聲請既非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
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聲請人亦未說明有何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即逕自將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68號業已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2至26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抽出一部分即附表編號22至26所示之罪,再與附表編號1至21先前亦已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47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重複聲請定刑,自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所為之聲請,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末查,聲請人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其中「4.108執1243號」為附表所示各罪所無之執行案號,另附表編號4、8所示之罪之執行案號則未見於前開調查表中記載,均屬有疑,亦併予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