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信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信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信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24日、編號5之犯罪日期為107年7月間某日至107年8月11日,聲請書之附表分別誤載為107年10月2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107年7月間某日,均更正如附表編號2、5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4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1頁),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年已逾不惑,現已修正己身惡習,盼重生之日儘早到來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上開解釋,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107年6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97號、毒偵字第2621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7號 107年度訴字第730號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7日 108年5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7號 107年度訴字第730號 確定日期 108年2月27日 108年5月2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19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90號 編號1至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3至4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6日 107年7月間某日至107年8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16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6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3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1日 109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73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1日 109年1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9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9號 編號3至4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