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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學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王學宇(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於民國110年3月2日裁判終結,聲請補發本案審理程序之全部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案件之當事人,固得依前揭規定,聲請交付該案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經本院於110年3月2日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1月10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0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遲至111年8月29日始向其所在監所遞狀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且未敘明理由,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