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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 請 人 沈慧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永謙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應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繕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