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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9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文富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所為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3號),有部分漏未裁判,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文富為釐清檢察官偵查蒐集之個資、訴訟文書不正確套用致生受命法官庭訊語意及編輯筆錄「公務事實行為」不真實;高檢署檢察官對於被告五件上訴理由書事實登載新竹地方檢察署違背法律行為,其職權詳閱訴訟卷,仍認法治國守護人製作之文書有正確性,無違背「告訴、告發」及新竹市政府同意?其真實發現義務與刑事訴訟法追訴程序疑義,被告有表示,有登錄?等問題,爰依法聲請交付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3號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111年9月13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953號裁定准予轉拷交付,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按,此合先敘明。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影光碟部分,查本院111年8月11日開庭時並未錄影,客觀上無法提供法庭錄影光碟,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