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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0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14號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被 告 蕭富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案件卷附之雙向通聯紀錄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富裕(下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辦理案件需要,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願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轉拷卷附之雙向通聯紀錄光碟乙片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聲請轉拷交付卷附之雙向通聯紀錄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卷附之雙向通聯紀錄光碟,惟因光碟內容涉有隱私,併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嬿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