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青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