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3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強盜、竊盜、強盜而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8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