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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4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原名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家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法院判刑,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1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27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判決書、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判決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收容人防治家庭暴力專題演講記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件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