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家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法院判刑,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3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0000陳○○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判決書、全戶戶籍資料、法務部○○○○○○○受刑人個案輔導紀錄表、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受刑人調查分類間接調查表、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強制診療紀錄、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件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