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繆竹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繆竹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繆竹怡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23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