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華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華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受刑人曾華翔(下稱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收受本院函詢請其於3日內回覆表示意見,惟本院至今仍未收到受刑人回覆之意見(本院卷第81、83至93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1條第5款,應予更正)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3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拘役部分於120日(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加計編號4所示之罪拘役50日,已逾120日,應以120日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又雖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已執行完畢(本院卷第70、72、73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妨害自由案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妨害名譽案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竊盜案件,又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一罪之犯罪日期為108年6月12日外,其餘犯罪時間均在109年2月至3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另觀諸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事實,均係受刑人向各該被害人催討債務所衍生之犯罪,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2罪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9年2月5日 108年6月12日、109年3月4日 109年2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90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6、1978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4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110年度簡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10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21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110年度簡字第166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3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11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18號 ⑴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93號 ⑵編號2備註欄執行案號誤載為「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6」,應更正如上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14號 編號1至3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417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991號,已執畢)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6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6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