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勝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勝州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勝州因違反公司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就「12171」之記載有誤,由本院逕行更正為「12191」)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罪(編號2共2罪、編號3共3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2至4所示之刑固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惟並未與其他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編號2至4所示之罪與編號1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因屬「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編號1所犯為業務侵占罪,其犯罪類型與編表2至4所犯之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應收股款任由股東收回罪、使公務員登記不實罪及行使業務登記不實文書罪雖有差異,但其犯罪時間有部分重疊,且均係利用其公司負責人之身分遂行犯罪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為3年1月)以下,參酌附表編號2至4所示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加計編號1之有期徒刑6月刑期之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2年6月),及審酌被告對定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139至14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潘怡華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公司法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5月 (3罪) 犯罪日期 101年8月9日 ①101年9月27日 ②103年4月1日、2日 ①100年11月8日 ②101年10月12日 ③102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3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91、10865號、109年度偵字第1270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91、10865號、109年度偵字第1270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12日 111年6月23日 111年6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4年5月12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6月23日
編號 4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名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102年6月5日、103年4月11日、103年8月20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91、10865號、109年度偵字第12707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3日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