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大燁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大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大燁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意旨漏載第1項,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