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湯淑如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淑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淑如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