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孔維順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並非屬於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且受刑人經法務部○○○○○○○執行身心輔導治療後,經111年第1次性侵害治療評估會議通過,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另經綜合評估為:「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
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等情形,亦據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字第11101767961號函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詳予載明。從而,受刑人除日後須遵守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外,尚無由法院另諭知應遵守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